北京日报|“30+”要提防哪些职场陷阱?用劳动合同法带你看透《三十而已》

伴随着热播剧《三十而已》迎来大结局,“30+”人群再次成为热议话题。“30+”上有老、下有小,除了家庭压力,更要面对极大的职场压力。14日,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王文敬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角度,解读了《三十而已》中显现的职场问题。
北京日报|“30+”要提防哪些职场陷阱?用劳动合同法带你看透《三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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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不能当做裁员标准
在第17集中,王漫妮不仅错失副店长一职,还被空降的新副店长各种为难。新副店长想要制定新规来立威,其中一条:裁员在我这儿的唯一评判标准就是末位淘汰。
那么,销售业绩末位,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被辞退吗?
“答案是‘不’!”王文敬指出,劳动合同法列明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而“末位淘汰”并不在其中,因此,销售业绩末位的员工被淘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另外,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是两个概念,即使所有的人都能胜任工作,仍然会有末位,二者不能混淆。即便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为劳动者安排培训或调岗,在未经上述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背锅”被开除违法
在第26集里,钟晓芹所在商场面临售假的社会舆论压力,钟晓芹作为商场员工出现在网络视频中,被骂上热搜。在这种情况下,商场主管提出开除钟晓芹以平息舆论压力。
商场能因此开除钟晓芹吗?
王文敬说,从剧中可以看出,钟晓芹并没有做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社会舆论压力大,商场欲让钟晓芹“背锅”,便以平息舆论压力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在剧中那种情况下,钟晓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钟晓芹不想继续干了,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索要赔偿金。
【北京日报|“30+”要提防哪些职场陷阱?用劳动合同法带你看透《三十而已》】试用期不意味可以无所顾忌解除劳动合同
第41集,在王漫妮发现其所在销售部的主管经理存在开虚单的行为后,该销售经理以王漫妮不适合该工作、没有通过试用为由,口头提出辞退王漫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