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国家重拳出击!互联网巨头反垄断来了:阿里、美团、京东们“瑟瑟发抖”( 七 )


第九条 协同行为的认定
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 , 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判定是否存在协同行为的事实 。 如果直接证据较难获取 , 可以根据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 , 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 , 以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 。 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协同行为 。
第十条 宽大制度
平台经济领域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相关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 , 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 。 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 ,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 。 通常情况下 , 首先界定相关市场 , 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 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第十一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 对认定或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进行分析 。 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 , 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 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 , 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 , 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 。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 可以考虑相关平台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数量和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者情况等 。
(二)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 。 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 ,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 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 , 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
(三)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 可以考虑该经营者的投资者情况、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 , 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 。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 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 , 锁定效应、用户黏性 , 以及其他经营者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等 。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 可以考虑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数据获取成本、用户习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