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寿双律师|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待解难题及思路探讨投资者保护待解难题及思路探讨( 四 )


【李寿双律师|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待解难题及思路探讨投资者保护待解难题及思路探讨】我认为 ,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矮化”了信义义务 , 不利于从强化管理人信义义务入手 , 提升对投资者的保护 。 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著名法学教授John C. Coffee, Jr.联合十余位教授发表公开声明 , 批评美国证监会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投资顾问行为标注的解释” (“Release 5248”) , 以“不要将客户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下”(do not subordinate your client’s interests to your own)降低了通常所认知的“将客户利益置于第一位”( put its client’s interests first)的fiduciary duty的标准一样。 [2]
因此 , 从加强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角度 , 不能简单把信义义务理解为普通民法上的“诚信义务” , 应坚持如同我国《信托法》第十二五条之规定 , 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虽然对于能否将《信托法》作为私募基金乃至大资管上位法 , 仍存在争议 , 但对信义义务标准对认定 , 应当以“最佳利益原则”为依归 , 当无疑问 。 诚如刘燕教授所言 , 更为重要的 , 是在资管行业中构建一整套体现信义义务理念、为客户最佳利益服务、防范利益冲突的行为规范 。 [3]
此外 , 对于利益冲突 , 我们也要重视John C. Coffee, Jr.等教授提出的观点 , 美国证监会的解释 , 仅要求投资顾问充分披露所存在的利益冲突的做法是不够的 , 投资顾问不仅仅是披露所利益冲突 , 而是必须尽量避免它。
新修改实施的《证券法》适用范围的第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 , 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 这授权肯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 。 吴晓灵女士也呼吁 , 我们应在《证券法》的授权下尽快完善财富管理市场法律框架 , 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 提高金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 。 金融业应完善法律法规 , 尽快补上制度短板 , 以提高金融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 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
个人认为 , 应尽快根据《证券法》授权 , 推动大资管立法工作 , 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作为大资管的上位法 , 同时 , 制定《资产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 , 完善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法律规则体系 , 明晰诸如管理人信义义务、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利益冲突规避机制等重大问题 , 同时考虑引入诸如破产管理机制、管理人及基金经理责任机制等创新做法 , 为实践中的法律难题 , 提供解决方案 。
金融稳定委员会会议强调 , “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 , 这一市场纪律的落实 , 一方面要靠市场主体自律 , 另方面更重要的是有赖于法律规则的完善和司法裁决的配套优化 , 诚如易主席所言 , 对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必须坚持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大投保理念 。 从法律上完善规则 , 从监管上回应市场痛点 , 从自律上坚持依法诚信 , 从市场上坚持扶优限劣 , 从自我角度理性投资 , 才能更好地实现行业规范发展 , 保护好基金投资者 , 发挥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发展的核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