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寿双律师|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待解难题及思路探讨投资者保护待解难题及思路探讨( 三 )


此外 , 从监管上 , 可以考虑如何做实管理人责任的承担机制 , 避免管理人简单以壳公司或轻资产公司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当然 , 从投资人自身角度 , 也要加强自我保护 , 要求管理人 , 甚至其实际控制人 , 对责任承担做出承诺 。 比如在保险资金投资中 , 对管理人要求必须注册资本达到1个亿 , 多数公司都要求实缴到位1个亿 , 实际就是非常好的机制和做法。
三、 谨慎考虑引入基金经理个人责任机制
紧接上段提出的问题 , 从监管上 , 是否可以考虑引入基金经理个人责任机制。 目前规则体系下 , 管理人(通常是公司)进行管理 , 对所管理的基金和投资人负责 。 但具体执行的是基金经理 。 实际基金经理和投资人的关系 , 类似于公司董事和股东之间关系 。 基金经理毕竟是实际操盘手(如果是傀儡 , 那就要实际掌线人承担) , 出现问题后 , 按道理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 通常这种情况下 , 基金经理会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 , 而将责任推给公司 , 当然公司可以内部追究基金经理责任 , 但投资人却无从下手 。 笔者经历的一个案例就是 , 明明前期得到不少收益的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兼基金经理就坐在投资人面前 , 投资人也无法执行其生效判决 , 无计可施的尴尬局面 。
基金管理是一个特殊行业 , 具体管理的人十分重要 。 通常基金文件条款中会包括关键人条款 , 也是希望锁定具体的关键人 。 通常情况下 , 关键人也是基金管理收益中受益最大的人 。 这种情况下 , 出了问题 , 基金经理完全不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 合理性是存在问题的 。 特别是 , 在上文提出的多数管理人是轻资产公司情况下 , 管理人作为公司无法赔偿 , 基金经理也完全不用担责 , 对投资人也是不公平对 。
因此 , 我个人认为 , 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和责任 , 应当扩展到基金经理 , 特定情况下 , 基金经理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 当然 , 有信义义务 , 就必须有“商业判断原则”作为对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配套保护 , 避免简单以出现不利后果即认定为存在责任 。
四、 推动立法规则的明晰和完善
目前私募基金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 《私募投资基金条例》尚未出台 。 客观讲 , 在很多问题上 , 立法规则还有待明晰还完善 。 比如最为重要的管理人的尽职标准 , 是否可以适用“信义义务” , 以及即便是 , 那“信义义务”的法源和理解 , 还存在诸多争议 。 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 , 应当恪尽职守 ,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但在对法律理解 , 甚至司法领域裁决 , 经常将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和管理人应尽职责所混淆 , 认为管理人只要尽到了其应尽的基本职责(如进行信息披露、办理登记备案等)就等同于履行了其信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