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寿双律师|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待解难题及思路探讨投资者保护待解难题及思路探讨


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 。 提出资本市场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 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融资体系支持创新发展的核心手段 , 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 加强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 , 也是加强整个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课题之一 。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市场经过了近二十年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 , 伴随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大潮 , 一度呈井喷之势 , 各类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遍地开花 , 借用基金之名行违法之实的不良分子不在少数 。 2016年2月5日 , 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二五公告》) , 成为行业规范的一个重要分水岭 。 市场逐渐步入强监管、重信用、讲规范、树品牌的时代 , 但投资者保护是一个永远在进行时的课题 , 从目前实践情况看 , 应当说还是任重道远 。 且不要说本来就意图不良的问题基金 , 就算是相对规范的基金 , 由于近年来经济下行 , 原来投资不谨慎 , 特别是以“非标”投资为主的基金 , 纷纷出现流动性危机 , 到期不能依照约定清算分配 , 投资人利益时常得不到有效保障 。
证监会私募部 、基金业协会、各地证监局等监管部门 , 为提升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做了大量工作 , 成效显著 。 但仍需要来自诸如立法、司法(法院、仲裁)等方面的合力 , 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难题 。 结合个人从业实践 , 从保护投资者角度 , 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一、 问题基金应引入破产管理机制
从目前实践看 , 私募基金“暴雷”后 , 在风险处置上存在明显问题 。
其一是从司法裁判(包括法院和仲裁)实践上 , 普遍不支持投资者以到期为理由 , 按照基金当时净值进行赎回或退出 , 理由是基金(不管是合伙型 , 还是契约型)没有进行最后清算 , 最终资产价值无法确定 , 不支持单一投资人提前退出 。 这导致很多情况下 , 明明基金已经“烂尾” , 但投资人只能眼睁睁看着管理人收拾烂摊子 , 而长期无法退出 。 甚至有些管理人希望基金长期陷入待清算状态 , 避免清算后水落石出反被追责 。
其二是基金出现问题后 , 更换管理人不太容易实现 。 在基金出现问题后 , 有些管理人甚至直接跑路 , 有些虽然没有跑路 , 但在管理上存在明显问题 , 这时候投资人如果想换掉管理人 , 其实是挺不容易的一件事 。 一方面 , 在合同条款上 , 更换管理人往往条件比较苛刻 , 一般要证明管理人有过错 , 且要经过绝大多数投资人同意 , 而其中说不定管理人也有关联方作为投资人 , 通常很难通的过 。 第二是集体行动的困境 , 导致投资人无法有效协调行动 , 特别是对投资者分散的基金更是如此 , 经常出现大家都在叫苦谩骂 , 但无法做出有效决策和行动的局面 。 第三是这时候很可能没有符合资格的管理人可换 , 良好管理人没人愿意接手这个烂摊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