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刑|在西方中世纪,女人犯了死罪,一般都会以这种方式代替绞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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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斯劳城的议会法庭对她们进行了审判,便是以浸河之刑处死。之后,刽子手便将马里希·哈比尔兰德等人双手反绑,丢入了奥得河。可是令人意外的是,马里希·哈比尔兰德的同伙们,全部沉河而死,但马里希·哈比尔兰德却没有沉水而死,反而漂流到了布雷斯劳城附近的乡村马萨尔维茨,而且在这里漂到岸边搁浅后,还活了过来。幸存的马里希·哈比尔兰德跑到附近的教堂祈祷,当然是感谢上帝的恩典。而布雷斯劳议会法庭也没有再追究马里希·哈比尔兰德,对其重新执行浸河之刑。第二个例子:在公元1504年,布雷斯劳议会法庭审判了一名女子,这名女子所犯的罪比较重,她向一些修道院的神职人员提供特殊服务的中介服务工作。因此,被判处浸河,可是刽子手把她双手反绑丢入奥得河后,因为当时奥得河处于旱期,水位比较低,她被河水缓缓冲下,被一名渔夫救起,并带到岸上。当被再次带到布雷斯劳议会法庭的时候,她说是圣安娜帮她渡过了浸河,议会法庭就释放了她。第三个例子:在公元1517年,在雷根斯堡,有一名女子因为纵火,被判处浸河之刑。可是这名女子,运气也特别好,被丢入多瑙河,顺流而下,被救出。雷根斯堡议会法庭认为这是一个奇迹,不但赦免了她的罪,而且还为此刻了一块石碑以作纪念。第四个例子:此事发生在公元1567年,有一名女子因弑童被判为活埋,但巴塞尔神职人员阻止使用活埋之刑,巴塞尔议会法庭只好改判为浸河,可是这名女子运气很好,被丢入莱茵河后,却没有被淹死。而是顺河漂流,漂到托马斯塔,她获救,之后巴塞尔议会法庭就免除其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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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个例子,说明了浸河之刑,与中国古代浸猪笼的本质区别。虽然初衷都一样,都是本着惩罚罪犯、警示世人的目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浸猪笼则必然是致被惩戒者于死地,而西方中世纪的浸河却并非如此,其中的变化、运气、偶然性非常多,比如浸河的河水深浅、以及死刑犯会被意外的救起、甚至被河水冲到河边的沙滩和得到神职人员的干预,等等。总之,在诸多因素的干扰下,许多罪犯都会活下来,因此西方中世纪的浸河之刑也被称为偶然性刑罚。那么为何西方中世纪对犯罪的女人的处决方式要选择浸河呢?根据一些史料显示,虽然浸河是死刑,也有一些女罪犯在浸河之刑下死去,可是也有许多女性活了下来,因此浸河之刑就也变得不那么严酷了。在这里有必要交代一点特殊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宗教因素;第二点是中世纪时期对女性的认识问题。首先是对女性的认识问题,在中世纪的时候,人们认为女人类似没有长大的孩子,尤其是智力上,和男性是不在一个级别的。既然是没有长大的孩子,那么她们对自己的行为是无法负全责的。说白了,就是在中世纪的法律中,对女性在罪行当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还没有或无法确定。所以,女性犯罪,对其采取惩戒措施的时候,尽量避免对其采用过于残酷的死刑,故以浸河代替绞刑。法官在判决女性罪犯的时候,如果她犯得罪不是十恶不赦,那么就把她的生死交给天意,如果运气好,活下来也是合法的,如果运气不好,死掉了则是命该如此。这样以来,至少会有相当多一部分女性罪犯可以活下来。其次是宗教的干涉,在中世纪时期,如果女罪犯在浸河之刑后,仍没有死去,那么在神职人员看来,就是得到了上帝的恩赐,或者说经过了浸河的考验后,得到了上帝的眷顾。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死掉的女罪犯就会得到神职人员的保护。所以,议会法庭就无法继续审判,或者再次对其施以浸河之刑。这样以来,女性罪犯就会得以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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