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刑|在西方中世纪,女人犯了死罪,一般都会以这种方式代替绞刑

(说历史的女人——第985期)犯罪,自古以来,都难免存在。但是一个人犯了罪,如何处罚,这基本一直是困扰统治者的一大问题。无论古今,还是中外,都不例外。既然犯罪,在所难免,因为犯罪的原因无非是贪欲或贫穷所致,贪则无非是财色权,贫穷则是为了求生。古代的统治者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因为有的犯罪是因贪念而生,而有的犯罪则跟人性有关。总之,既然不能从正面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源,那么只能从反面以惩戒来降低、减少犯罪的几率。因此,古今中外的历代统治者或管理者制定了许多刑法和刑罚,尤其在古代,那时候比较原始,文明比较落后,诸多刑罚堪称酷刑,令人闻之而色变。比如中国古代酷刑之首的凌迟,比如西方最为流行的酷刑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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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细看历史,发现被处于酷刑的对象,多为男性。那么女性犯了罪,怎么办?不管是中国古代,还是西方古代,似乎与男性都略有分别。当然在中国古代史上,也有女性犯罪被处于凌迟的,但这不是普遍现象,就像在西方古代,一般不对女性处于绞刑一样。今天,我们着重来看看在西方中世纪时期,一个女人如果犯了死罪,一般都会以这种方式代替绞刑!那么究竟是什么方式?这种方式,在西方叫浸河。那么什么叫浸河?简单的说,就是把犯人丢入河水中淹死。说到此,很多朋友很自然就会想到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浸猪笼。是的,浸猪笼,也是把犯人丢入水中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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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呢,浸猪笼与西方中世纪的浸河还是有一定区别的,那么西方中世纪的浸河之刑与中古的浸猪笼有何区别?浸猪笼,是指把犯人装入一个猪笼中,封上猪笼的口,把犯人丢入水中淹死。所谓猪笼,就是用竹篾编制的笼子,一端开口,用来装猪仔用的。而被施以浸猪笼之刑的对象,基本都是婚前或婚后搞婚外情的女子。在古代,女子这样的行为会被认为是可耻的,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的。所以,要受到最严酷的惩罚:装入猪笼,沉水而死。但中国古代的浸猪笼,一般都是作为私刑而存在,很多情况下,是由村落的宗族族长来决定的,并未列入帝国的国家刑法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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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浸猪笼判处依据,更多是道德的,而非法律的。西方的浸河之刑,与中国古代的私刑浸猪笼之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西方中世纪的浸河之刑,首先不是私刑,而是官方认可的一种刑罚。第二方面,虽然浸河之刑是官方刑罚,但是法官判处之后,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会受到中世纪宗教的干预等因素。有这么四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特点。第一个例子:公元1476年,一个叫马里希·哈比尔兰德的女人,先前因为偷窃东西,被判处不能在布雷斯劳城堡生活,说白了,就是被驱逐出城,永不能再进入。这个处决看似不算严重,但是实际上还是很严重的。因为对于马里希·哈比尔兰德而言,布雷斯劳就是她的家园。她所有的亲人、朋友,甚至整个前半生都在那里,而她被判处——永别。如果马里希·哈比尔兰德能从别的地方谋到生路,或者站住脚跟倒还好,可惜的是马里希·哈比尔兰德没有那样的能力,结果是她想法设法又偷偷溜进了布雷斯劳城。一直靠偷窃谋生的马里希·哈比尔兰德,虽然回到布雷斯劳城,但她也不敢露面,因此就不可能去参加工作。那么她的生存就出现了问题,贫穷再次催促她上路——重操旧业。结果,她和旧日同伙连续作案数起之后,好运气就用完了——她和同党被抓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