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世界法典皆源于欧洲?为何英,法,美能够构建世界法律体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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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这个法律体系得以传承至今。其实,坚持罗马法的国家,它的法律结构都比较单纯,都是成文法,并没有判例法。所有的法律都是先前制定,然后进行法律适用的。法院判案指依据服从法律,并不进行灵活判决,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够充当立法者。这也是大陆法系或者说罗马法系的一个缺点,毕竟法律是固定的,但是社会情况却千差万别。 一套法律功能对于任何一个特定案例完全适用。但这也有一个优点,法律贵在稳定,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够真正保证社会总体利益,即便有些时候会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或者是缺陷。英美法系与此相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是各自都拥有很多形式上的不同,法律是慢慢聚合而成的。主要的立法规则是判例法和制定法,判例法并不是有一个立法机关进行法律的制定而产生于法官的判决。每一个法条都是经过实际的审判和最终的法院法官和陪审团的投票决定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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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类似的情况也仿效先例,体现法律的灵活性,民主性同时也能够保证法律的稳定可以说两者各有优劣。但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它的法院组织体系非常复杂。另外,民众对于法院的接触也十分频繁。相比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对于普法方面,英美法系的国家成本更低。在诉讼程序上,英美法系必然要有陪审团,而大陆法系如果要有陪审团参加审理,需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审核,最终确定陪审团的名单。在英美法系当中,在法庭上往往采取被告和原告双方对抗。英美法系的学者认为,只有让对立的双方相互抗衡,进行激烈的辩论,才能暴露和澄清事实。在激烈的辩论当中,任何一个人都不会允许对方说出半句假话和提供任何不可靠的证据。在形式上是相互争吵,辩论,但是在理念上是相互制衡。而法官在当庭审判时,一般不进行主动调查,扮演消极仲裁人的角色,对于案件双方所提供的基本理论,还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进行当庭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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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罗马法系的国家庭审则采用审问的形式,并不是消极仲裁,而是通过主动对被告和证人进行审问,指出政府的矛盾之处,进而征询鉴定人的意见。同时在多次庭审当中,不断要求被告和原告双方优化自己的证据和对事实的阐述,并对其中的可信与不可信之处做出取舍,最终判决并在最后由被告人作出最后陈述。两者之特点还是十分鲜明的,罗马法和英美法的形成渊源不同。但都是西方文明智慧的结晶。不论认为他们是通过扩张,侵略殖民,将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模式嫁接到了整个世界也好。还是认为一些之后的独立国家并没有采取自己过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模式,而是尊重了这些殖民者的法律逻辑也好。总之,欧洲大陆所形成的两大法律体系,构成了当今世界每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模式,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逃脱这两种法系的直接影响。但需要指出的问题是,这两大法律体系是欧洲本土文明自身生发出来的,对于其他文明而言,不论是效仿还是参照,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状况,继而也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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