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赵清贶|原来古代人是这样审理贪腐和军人犯罪案件的

各位客官,你们有什么想法?欢迎吐槽交流。“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在短暂的人世,我们要活出自我的精彩。就让那些是是非非随风去吧,任性做自己,因为那是最真实洒脱的自己。“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鞫治焉。”开封府推鞫的贪腐案件多为小案,所谓小,一是案件性质不恶劣,情结不严重,二是贪腐的官员级别不高。仁宗朝,“公绰在开封府,宰相庞籍外属道士赵清贶受赂,杖脊道死。至是,御史以为公绰受籍旨,杖杀清贶以灭口,左迁龙图阁学士、知徐州。方杖清贶时,实非公绰所临。”开封府审理的贪腐人员并非宰相庞籍,而是庞籍的外属道士赵清贶,道士赵清贶并非官员,但是其依附宰相庞籍有可能借势收受贿赂或是庞籍收受贿赂的工具,这种级别的贪腐嫌疑人,开封府可以审理侦办。
道士赵清贶|原来古代人是这样审理贪腐和军人犯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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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慎从吉权知开封府。开封府咸平县豪族张赟的妻子卢氏状告侄儿张质酒后诟骂她,经查张质乃养子。《宋刑统·名例律》规定十恶罪中的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侄儿辱骂婶娘虽不是十恶中的不孝,但也不是轻罪。张质就贿赂县衙胥吏,让慎从吉儿子大理寺丞慎锐“为请求县丞,本县断复质刘姓,而第令与卢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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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户婚律》有关养子立嫡中规定:“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这一判决又对卢氏十分不利。于是“资暨卢迭为讼,县闻于府”,“卢之从叔虢略尉昭一纳白金三百两于楷(开封府户曹参军事吕楷)”。还贿赂了慎从吉的另一个儿子大理寺丞慎钧。“九年正月七日,纠察在京刑狱王曾、赵稹上言:‘咸平县民妇卢与义争财,府县官吏恣受其贿,知府慎从吉男亦为请求。虑军巡讯问,有所顾避,望移鞫他所。’宰臣奏曰:‘若委台司,又稹知杂御史,亦为碍事。’即令殿中侍御史王奇、三司户部郎官梁固杂治其事,中使谭元吉监鞫。”这场家庭伦理纠纷就演变成了一起贪腐案件,涉案的贪腐官员有咸平县胥吏、虢略县尉、开封府户曹参军、大理寺丞,这个级别的案件本来开封府军巡院可以审理,但是赵稹认为案件牵涉权知开封府慎从吉,所以“移鞫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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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三衙,即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侍卫亲军步军司是掌管禁军的机构,同时也是军人犯罪的专门审判机构。“恭惟祖宗深得治军之法,设三卫管军之官,付以流配之权,自非死刑,不付有司按覆。”三衙审理军人案件,死罪才闻奏复审,流罪以下的判决即是终审。军人犯罪案件除了三衙审理外,开封府也可审理,“诏开封府:‘自今殿前、侍卫司军人合追摄证对公事者,如旧制。其军人身死,犯杖罪,送本司施行;若将校及军人犯徒罪已上者,未得直牒追摄,奏闻取裁。’时殿前、侍卫司言:‘开封府多直行捕逐禁军兵士,并不关报本司,事恐非便。’故有是诏。”如果诉讼双方,一方为军人,一方为普通百姓,则三衙和开封府共同审理,“诏开封府,诸县军民相殴讼者,令知县、都监同义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