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校检、亲邻监护,人文关怀浓厚的宋朝,有多爱护未成年人( 三 )


《宋刑统》中就有明确的规定:?''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其中还特别标注出了“诱者”,也就是诱导拐卖儿童的人,同样也会受到严惩。

关怀|校检、亲邻监护,人文关怀浓厚的宋朝,有多爱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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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迫害未成年人一直就是违背伦理的事情,更不要说是对未成年的孩子下手了。《宋刑统》中规定:
“诸迫害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亦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
这其中对各种情况都考虑周全,惩罚严厉。从这两点上,就能体会宋朝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面的严格与周全。
除了在刑事方面,生活总是必不可少的和民事打交道,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民事方面,宋朝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收养保护,健康保护,财产保护这三个方面上。
同样是沿用了前朝的制度并在前朝制度上加以完善。在宋朝收养孩子的规定很多。无子者,不仅可以收养同宗中的孩子,还被鼓励收养异姓的孩子。同时,政府也会对收养孩子的家庭给予一定补贴。乾道七年下诏日:“
或有遗弃小儿,有?人收养者,官为置籍抄上,日给常平米二升”。
不仅如此,在淳祐七年,政府在临安建立慈幼局,还特意建立在公益医疗机构——施药局的旁边,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想对患病婴儿、幼童的救治。根据宋人吴自牧在《梦梁录》有过关于慈幼局的记录,可以反映出当时慈幼局的运作情况。
“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
对于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大多数是针对双亲离世的“孤幼者”,保证他们的财产就是前文中提到检校制度。孤幼者的财产先由官府代为管理,等到他们长大再由自己管理。
宋代是很关注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的,相比以往,宋代在的小儿医科十分发达。当然,宋朝对未成年人的健康保护不仅仅只体现在身体健康方面,还很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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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文中“叔父谋吞幼侄财产”中李文孜最后被送去“府学”读书,还被品行端正的官员收养可以看得出宋朝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展的重视。
在宋朝,虽然结束了藩镇割据,五代十国的分裂,但是他也算不上真正的安稳了。虽然战争从来没有断过,社会也不如从前稳定。但是它依然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它的经济,文化,手工等方面高度繁荣。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日益加剧,朝廷想通过家庭这一地方调节矛盾。那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是提高家庭凝聚力,减少矛盾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