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二 )


扩大受案范围
宋一欣特别强调说,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司法解释取消了证券纠纷案件前置程序的限制,对投资者维权有着积极意义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
此次发布的代表人规定则明确,原告除可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外,还可以提交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能证明证券侵权事实初步证据 。
“相比而言,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启动案件的要求宽泛了很多,相当于取消了前置程序 。 ”宋一欣表示,这将有利于更多投资者维权 。
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司法解释发布前,作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始启动证券集体诉讼 。
2020年5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四则公告,就怡球资源、蓝丰生化、辉丰股份、澄星股份等四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告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南京中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显示,目前,部分案件已进入代表人选任阶段 。
示范诉讼机制仍有借鉴意义
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早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启动难的问题一直存在 。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曾公开表示,“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此前司法条件的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长期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 ”
据宋一欣介绍,随着2019年地方法院开始陆续出台文件,创新证券纠纷诉讼机制,代表人诉讼启动难等问题找到了新的解决方案 。 北京高院《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意见》和上海高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创造性地推出了示范诉讼机制 。
采访人员查询发现,所谓示范诉讼机制,是将群体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分为示范案件和平行案件 。 示范案件是从中选取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其他案件则为平行案件 。 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无需平行案件的当事人另行举证,已认定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中的投资人可以主张直接适用 。 据了解,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在方正科技案、上海普天邮通案等案件中适用示范诉讼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
“应进一步巩固示范诉讼机制的既有成果 。 ”宋一欣对该项试点工作抱有很高的期待,在他看来,共同诉讼+示范诉讼机制仍然有继续试行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