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税务总局解读资源税法:资源税迎来六大变化( 二 )


刘宜表示 , 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宏观调控需要 , 又对地方充分授权 , 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管理的积极性 , 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路 。
对于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 , 刘宜指出 , 目前 , 资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 , 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 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 资源税立法巩固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 , 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 。
对于资源税法明确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 刘宜表示 , 资源税立法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税制 , 改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既确保了税负公平 , 又便利了纳税申报 , 是资源税制的一次优化 。
纳税人可享受三类减免税政策
对于纳税人可以享受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 刘宜介绍 , 根据减免税政策的确定权限不同 , 减免税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资源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 资源税法对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作出了规定 。 如鼓励油气开采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以及鼓励资源充分开采减征资源税有关政策 。
第二类是国务院依照税法授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 。 税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 按照上述授权 ,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以前出台但未列入资源税法、现阶段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 , 明确了四项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 。 如 ,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 , 资源税减征50%等 。
第三类是授权地方决定的减免税政策 。 考虑到各地资源禀赋、财政承受能力等差异较大 , 资源税又属于地方税 , 为便于相机抉择 , 税法授权地方可以决定出台若干减免税政策 。 主要包括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 ,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 给予减免税等两项政策 。
值得一提的是 ,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度 , 税务部门简并了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表 , 取消资源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申报纳税的规定 , 保留按月申报纳税 , 增加按季申报纳税 , 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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