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关于IPO重点法律问题最全整理( 五 )


20.关注共同投资问题 。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 发行人如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 , (1)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 ,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简要历史沿革;(2)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 , 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 (3)如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 , 还应当披露相关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 。 中介机构应当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 , 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 (4)如公司共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 中介机构应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 , 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21.关注申报前或在审核期间 , 出现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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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插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 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的控制权应当保持稳定 。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 , 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予以充分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核查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 , 相关股权比例 , 质权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 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 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 。 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 , 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 ,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 , 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
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的 , 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予以充分披露 , 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

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关注实际控制人认定,关注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以及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