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迎新”放宽“一参一控”明确退出机制( 三 )
而对于优质基金公司 , 《管理人办法》更鼓励打造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 , 允许围绕主业 , 推进集团化运营 。 具体来看 , 优质公司可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 , 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
但与此同时 , 证监会也对子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出“严要求” 。 例如 , 子公司从严准入 , 防止机构忽视自身实力盲目扩张 。 同时 , 原则上基金公司应全资控股子公司 , 除对员工股权激励和特殊类型公司外 , 不允许其他投资人参与设立子公司 。
作为母公司 , 基金公司也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 , 加强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人员考核的统一管理 。 在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服务之时 , 也需严格划分母子公司业务边界 , 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 , 做好必要的隔离 。
明确退出机制 助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 , 《管理人办法》还针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机制进行明确 。
首先是对退出类型进行区分 。 明确了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 其中 , 解散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形 , 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 。 而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非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 , 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 。
其次 , 明确风险处置程序 , 强化全流程监管 。 包括根据风险处置轻重顺序 , 依次明确不同手段的实施程序及相互关系 , 以及规定证监会及证监局在各类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职责 , 界定了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临时组织的责任边界 。
此外 , 针对管理人退出时的各方责任 , 《管理人办法》表示 , 对于存量公募业务 , 原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并及时移交 。 托管人也应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 在管理人缺位情况下 , 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提名临时管理人和新管理人等事项 。 而原管理人的相关人员也有配合义务 , 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等 , 并明确相关罚则 。
“从1998年开始发展至今 , 公募基金行业走过了22个年头 , 管理人数量如今已提升至150家以上 , 银行系、券商系、保险系、私募系、个人系的机构层出不穷 。 但主体多样化的同时 , 不同管理人之间的发展情况也迥异 。 不得不说 , 近年来部分基金公司由于各种因素发展长期受限 , 也有机构借助于牌照优势专注通道业务 , 背离了‘代客理财’、‘普惠金融’的初衷 。 对于这些管理人而言 , 明确的退出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 ”一位公募资深从业人士如是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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