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 三 )


(一)质押办理解除、延期及出现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应披露进展
深交所三板块现行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之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中 , 明确了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或股东股份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的应作为股东股份质押后续进展披露 , 同时明确质押股份发生延期等变化的 , 应当参照股东股份质押进展公告格式披露 。 如质押延期未披露进展被监管:
股份质押|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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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报告应当披露前十名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要求 ,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报告期末股东实际持股比例的排列顺序披露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冻结以及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 。 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前十名股东所持股份质押信息失实而被监管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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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来源:他山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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