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 二 )
深交所在咨询易中有关股票质押的信息披露回复中提到 , 一致行动人作为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 , 不适用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 故对于持股5%以下股东与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超过5%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一些争议 , 但是从监管案例来看 , 小编认为还是需要披露的 , 如下图案例中 , 叶某华仅持有上市公司2.85%的股权 , 但是和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超过5% , 叶某华也因质押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监管 。
本文插图
(二)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股份质押应当披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关“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定义 , 行为人提供账户资金、承担账户损益的 , 或对该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 , 和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的账户一样均属于“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 小编认为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股份质押和自己名下账户股份质押一样 , 也需披露 。 在实务也有大股东因未披露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质押情况而被监管的案例 , 如下图案例中 , 尽管王某荣持有并已质押的股份比例为4.28% , 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王某荣账户 , 该账户股份被质押也需披露 , 控股股东应该将王某荣账户中已质押的股份计入质押股份总数中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二)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 , 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三)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四)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
五、股权质押不要忽略进展披露及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根据深交所三板块现行规范指引要求 ,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 ,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深交所三板块现行业务办理指南要求 , 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 下面和小编来看看股权质押的后续披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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