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套路贷”!借90万元给他人自己却不在场,催债还使用“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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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9月22日讯(通讯员 朱兴剑 采访人员 高峰)借了90万元给他人,自己却并不在场,利息高不说,还存在“软暴力”行为,法院根据出借方的一系列行为,判定这是一起“套路贷”,因此案借款涉嫌刑事犯罪,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套路贷”!借90万元给他人自己却不在场,催债还使用“软暴力”】2019年2月,被告韩某、张某与原告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李某某借款9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月息1.5%,利息一月一付。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则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重新计算。另借款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韩某、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扬州市江都区某某路的房屋抵押给原告李某某,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遂向泗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韩某辩称其在招商银行的部分贷款到期,王某介绍谢某借钱给他帮还款,并要求其将尚未到期的贷款一并还掉,并称利息不高没有手续费。韩某在王某的劝说下被王某带至谢某办公室办理了本案借款手续,整个借款过程中李某某并未到场,更不存在李某某与韩某商谈借款事宜一说。
根据原告的起诉,涉案借款出借人是李某某,但其本人对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时是否在场、借款合同是谁拟定的,均无法清楚回答。按照李某某的陈述,既然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场,却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签字,与常理不符,且借款合同签订于2019年2月22日,距今并非时间长久,李某某却连其是否在场、合同是由谁拟定这类并非具体、细致的问题均回答不出。
此外,李某某在出借案涉款项时扣除第一个月利息,韩某报警记录载明,孙某、王某一直跟着他、不让他回家等。据此,法院认为,案外人王某等人在明知韩某、张某无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与谢某、李某某等相互联系,通过安排关联关系人谢某为韩某、张某偿还贷款,收取“过桥费”,继而让韩某、张某与李某某签订金额更大的借款协议,收取“砍头息”,并通过孙林、王某对韩某、张某实施“软暴力”。
法院认为,上述一系列行为符合“套路贷”的基本特征,故本案借款涉嫌刑事犯罪,遂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的主审法官点评说,“套路贷”是指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栽、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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