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电商“二选一”是不是平台的自主经营权?法条鉴定及最新专家说法都来了( 二 )


“二选一”是不是平台的自主经营权?
那么 , 当企业的平台达到一定的规模 , 在一个相关市场占有一定份额时 , 能不能随便做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团专家邱宝昌表示 , 电商平台制定平台的交易规则、入网协议要公平 。 一方面 , 是企业的平台达到一定的规模 , 在一个相关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时候 , 能不能随便做规定的问题 。 《反垄断法》有明确的规定 , 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就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平台做大做强 , 通过竞争 , 遵守法律法规没有问题 , 但是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就得考虑到市场的竞争的秩序问题 。 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言不能随便对外规定 。
对于一般的平台而言 , 《电子商务法》35条也规定了不能够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 应该站在第三方 , 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看问题 。
具体而言 , 首先 , 应该看对不特定的公众消费者是不是有影响 , 他的消费福祉是不是受到伤害 。 平台有自主的经营权 , 要尊重 , 但是自主经营权不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抵触 。 其次 , 不能考虑损害潜在消费者、公众的利益 。 平台有一定的话语权 , 可以给竞争设置一些条件 。 但是不能影响客户选择平台的权力 。 要符合《电子商务法》35条、《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公平竞争的原则 , 就是竞争当中你中有我 , 我中有你 , 大家要互利共赢 , 而不能是有我无他 , 或做不利于其他的人的事情 。 ”邱宝昌补充道 。
不过 , 针对《反垄断法》是否能够较好地阐释电商“二选一”等问题 , 中国信息界发展研究院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持不同意见 。
阿拉木斯表示 , 首先 , 《反垄断法》规定得非常专业、详细 , 其对市场支配地位这个重要前提作了诸多设定 , 认定相对较复杂 , 因此其适用性可能还存在问题 。 反过来讲 , 《电子商务法》22、35条加在一起 , 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更广 , 适用电子商务的针对性也更强 。 它扩大了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解释 , 而且在协议、规则排除合作中也没有具备市场地位的前提 , 规定得更加直接、明确 。 《电子商务法》有很多突破 , 当然这种突破怎么落地、实施确实有很多具体的问题 , 但是从针对性上来说 , 《电子商务法》是做出了一定的突破性贡献 。
“没有赢家” 利益平衡是关键
事实上 , 电商“二选一”现象禁而不绝的背后 , 是一些平台企业将构筑壁垒、限制竞争作为赢得市场、巩固优势的手段 , 这样的问题中 , 可以说没有一方是赢家 。
首先 , 平台商家和消费者深受其害 , 增加了消费成本的同时影响购物体验;其次 , 对于发起“二选一”的平台 , 短期利益可能增加了 , 但长此以往 , 只能让自己的发展之路越走越窄;最后 , 电商“二选一”的顽疾将可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形成垄断的手段 , 打击了新电商新模式新经济的发展 , 也阻碍了电商行业的创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