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卡|刘露馨:美国科技战略的变革及前景( 二 )



首先 , 加强联邦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科技决策领导 , 并通过设立委员会或跨部门机制来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横向协调 。 在美国科技决策制度中 , 总统是最高决策者 , 白宫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和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分别为最高级别的政策咨询和协调机构 。 在特朗普政府时期 , 针对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科学等具体的技术领域 , 这两个机构内部新增设了专门办公室和委员会 , 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内部不同技术部门的科技政策 。 拜登在正式上任前 , 任命基因学家埃里克·兰德(Eric Lander)为白宫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 , 并首次将这一职位提升至内阁级 , 使其能参与更高级别的战略和政策制定过程 。 这些机构和制度上的调整不仅是为了提高联邦政府内部的科技决策和政策实施效率 , 还在于提高科技问题的重要性 。

其次 , 加强联邦政府与国会之间的合作 , 强化政府对国会的科技报告制度和信息沟通 。 早在1972年 , 美国国会内部曾成立过一个技术评估办公室 , 为国会提供具体技术评估和相关科技政策建议 。 这一机构在克林顿时期被废除 , 此后 , 美国国会的技术评估责任主要由联邦政府的技术官僚部门负责 。 国会自身技术评估能力的下降不仅限制了议员们对复杂科技问题作出相应决策的能力 , 还使科技游说集团成为了政策建议的主要来源 , 进而导致联邦政府的科技政策目标与国会的决策能力产生错位 。 对此 , 在2020财年的国会预算中 , 国会投入了400万美元给联邦政府问责局(GAO) , 支持其下设的科学、技术评估和分析小组(STAA)为其提供专业的技术评估 , 而白宫的科技政策办公室和总统科技顾问委员负责监督和协助 。 2018年8月 , 国会成立了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小组 , 负责向总统和国会提供政策报告和建议 , 促进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教育发展 。 此外 , 在多项科技竞争法案中 , 国会都加强了对联邦政府的监督机制 , 要求商务部等定期向其作出有关科技政策实施情况的报告 。 这些报告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国会在科技制定政策过程中的评估能力 , 使国会的科技资源配置和联邦政府的战略目标相协调 , 减少立法障碍 。

再次 , 增强军民合作 , 促进先进民用技术转化为可应用的军事技术 。 在美国科技创新的重心从政府转向市场后 , 私营企业处于技术创新的前沿 , 其开发的民用技术经常超前于美国国防部采用的军事技术 。 同时 , 美国的国防采办过程通常充满了管制壁垒 , 使得企业特别是小型的初创企业不愿耗费巨大的时间和资源来与国防部门打交道 , 导致很多先进的民用技术无法转化为军用技术 。 对此 , 美国国防部门正在改革其采办制度 , 简化官僚程序 。 2015年8月 , 国防部成立创新小组(DIU) , 其总部就设在硅谷 , 以“其他交易授权”(OTA)这类更加灵活的采办合同与私营企业进行交易 。 通常来说 , 完成一个大型的国防采购合同需要几年的时间 , 而国防创新小组却承诺将这一过程缩减到60~90天 。 在2015~2019年间 , 国防部的OTA采办金额从9.5亿美元增长了7倍之多 , 达到77亿美元 , 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资助小型企业的技术研发 。 在以国家安全为导向的科技战略中 , 军事技术创新成为重要的战略目标 , 美国国防部也随之增强了其在科技创新体制中的作用 。

最后 , 加强国家创新主体与不同的市场创新主体之间的公私合作 。 2017年底 , 特朗普政府发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提出了“国家安全创新基地”这一概念 , 它指的是“美国的知识、能力和人员间的能动网络 , 包括学术界、国家实验室和私营领域在内” 。 这一概念的具体表现就是分布在不同地理范围内的区域性技术研发中心 。 在建设这些研发中心的过程中 , 白宫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通常负责确定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 然后由商务部、能源部等机构牵头 , 负责具体研发中心的选址和建设工作 , 最后委托某个私营机构负责组织运营 , 包括大学、研究基金会、实验室、产业协会等 , 并与私营科技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等进行合作 。 官产学研领域各方组成理事会 , 共同制定研究计划、共享各方资源 。 目前 , 根据参议院《无尽边疆法案》的建议 , 商务部将负责在未来五年投入100亿美元 , 为10个新兴技术设立“区域技术中心” , 旨在通过政府的引导 , 为市场上不同的创新主体搭建资源共享的平台 , 并将创新能力扩展至美国各地 。 在增强自身实力的同时 , 美国也在加强对技术转移的监管 , 增强技术保护的相关制度 。 2018年8月 , 美国参众两院高票通过了《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和《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 。 ECRA首次将“新兴和基础技术”纳入管制范围 , 并实行更为严格的出口许可审查制度 。 相应地 , 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管制的“实体清单”也不断扩大 , 自2018年以来 , 美国商务部已将300多个中国企业和研究机构纳为出口管制对象 。 在投资监管领域 , FIRRMA使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 , 包括被投资的企业是否拥有能进行高科技研发的技术人才、是否涉及公民数据隐私、是否影响美国的科技和工业领导地位等;涉及的投资形式也从兼并、收购和接管拓展到合资和少数股份投资 。 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 , 美国曾一度扩大对技术出口和外国投资的管制范围 。 然而 , 此次针对中国进行的制度改革力度要明显强于以往 , 可以说是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技术保护制度上作出的最重要的一次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