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因被投诉人答复无实际性证据,持有16年的域名被判转移给投诉人。( 二 )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不考虑顶级域(“TLD”)后缀 ,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由于UDRP程序中的被投诉人最有资格维护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 因此在投诉人提出初步证据后 , 该要素的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 。 在该案件中 , 投诉人并未在首次和补充提交的答复中对该要素进行正面、全面的举证 , 根据WIPO概述3.0第2.9节规定:使用域名托管至PPC链接停放页面并不代表该域名是善意的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 因为此类链接也存在误导投诉人用户 , 造成投诉人商标和声誉受损的可能 。
被投诉人认为 , PPC链接均未提及投诉人 , 但是如上所述 , 被投诉人并没有否认该PPC停放页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内容包含了投诉人相关或投诉人竞争对手相关的服务和商品 。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根据被投诉人前后两次回复显示:争议域名于2006年被其注册 , 已经拥有该域名多年 , 是为了未来项目而保留 。 通过查询争议域名相关历史发现 , 这意味着被投诉人可能不是争议域名的第一所有人 。 因此仲裁小组要求被投诉人回复以下问题:
1、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确切日期;
2、被投诉人在获得争议域名时是否知晓投诉人;
3、被投诉人选择争议域名的具体原因;
4. 被投诉人是否为了“未来项目”进行了任何准备工作 , 是否可以公开细节或该项目16年尚未实现的原因 。
被投诉人均未正面回答 , 也未向专家组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举证 。 在这种情况下小组专家可以合理推断 , 被投诉人可能是因为投诉人声名远扬的商标而进行的恶意注册 。
小组还认为 , 通过使用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与一个包含投诉人行业相关产品链接的停放页面 , 足以造成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 , 从而吸引可能是投诉人目标客户的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
至于被投诉人指出 , 停放页面上的PPC链接是自动生成的 , 他并没有刻意选择与投诉人相关行业的竞品链接 。 但是 , 根据产权组织概览3.0的第3.5节明确指出:被投诉人不能推卸PPC网站上“自动”生成付费链接的责任 。 虽然此类链接是由注册商等第三方生成是事实 , 可能被投诉人也没有因为PPC链接获利 , 但依旧无法防止对恶意的认定 。
在任何情况下 , 即使被投诉人对停放页面不负有责任 , 专家组仍认为如WIPO概述3.0第3.3条所述:争议域名构成恶意的“被动持有” 。
(i)投诉人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
(ii)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或预期的善意使用;
(iii)争议域名的任何善意使用都是不可信的 。
基于上述原因 ,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确立仲裁第三个要素 。
综上所述 , 投诉人达成了所有三个要素 , 仲裁成功 , 小组勒令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
总结:
小胖看完后 , 认为其主要仲裁成功的原因有三个:
1、争议域名解析的广告页面里虽然没有任何跟投诉人相关的商标或LOGO , 但是却包含了大量跟投诉人行业相关的广告链接 。
2、被投诉人没有正面回复小组专家的问题 。
3、争议域名cyrgo.com其实并不是一个正确的、常用的词汇 , 可以看做是cargo“货物”的typo域名 , 也可以看做是投诉人自己的创意品牌名称、域名 。
首先 , 我们先来看第二点 。 在小胖看来 , 小组专家提的几个问题都非常的好回答 。
1.注册域名的确切日期 , 自己什么时候注册的就回答什么时候 。
2.注册时是否知晓投诉人 , 那打死不承认 , 一口咬定没有 。
3.选择争议域名的具体原因 , 这个问题确实不好回答 , 因为争议域名并不是一个常用词 , 也没有任何的含义 , 无法找到足以支撑的解释 。
4.为什么“未来项目”没有实现 , 随便找个借口不就行了?
这时候再来看第一点 。 在小组专家看来 , 一个没有任何含义的域名 , 为什么偏偏在PPC广告链接中存在大量的某一类型的广告?
这很好的说明 , 正是因为有了投诉人驰名的声誉和品牌影响 , 才会导致自动生成的广告链接里包含了大量与投诉人行业相关的链接 , 在这种情况下 , 投诉人“不知道投诉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从认知上来讲是很低的 , 加上投诉人面对提出的问题闪烁其词 , 无法解释 , 小组专家完全可以理解为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就已经知道了“投诉人”的商标 , 那么其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就耐人寻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