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紫涵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手机:...|权利主体对股东知情权边界的影响(上)( 二 )


一般而言 , 股东因为失去股东资格 , 亦失去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 但知情权通常对应着特定时期的相关文件 , 而公司经营对股东的影响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会显现 , 有一定的滞后性 。 法律规定知情权的本意是为了保障股东权利 , 因此立法者在这种情况下拓展了知情权的主体范围 , 将被损害权利的前公司股东亦纳入知情权保护范围 。 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 , 股东资格丧失时并不当然失去知情权 , 也不当然失去诉权 。
这种知情权保护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 首先 , 这是一个例外保护 。 司法实践中仍以失去股东资格则不能主张知情权为惯例 。 只有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前股东 , 才能获得法律的例外性救济 。 其次 , 这种知情权保护下前股东能查阅的文件有时间限制 , 其仅能查阅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 例如下列案例:
作者:罗紫涵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手机:...|权利主体对股东知情权边界的影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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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林富家与襄阳大长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来源:(2017)鄂0624民初190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年10月9日 , 原告林富家与龚显远、张谋利共同出资设立襄阳大长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14年12月1日 , 被告襄阳大长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由持股百分之四十的股东龚显远召集 , 股东林富家缺席 , 通过股东会议决议免去林富家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 2016年8月2日 , 被告襄阳大长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将原告林富家在被告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大长江(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他人 , 抵偿林富家欠其债务280万元 。
原告林富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1、请求查阅、复制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将法定代表人由林富家变更为苏志平的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会议决议;2、请求查阅、复制被告于2016年8月2日将股东林富家、龚显远变更为龚显远、大长江(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会议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3、请求查阅、复制被告2009年至2016年期间历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
法院认为 , 原告林富家虽然在起诉时已不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资格 , 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其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 对于原告林富家不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资格后的公司文件查阅请求不予支持 。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襄阳大长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提供2014年12月5日将法定代表人由林富家变更为苏志平的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会议决议 , 2016年8月2日将股东林富家、龚显远变更为龚显远、大长江(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会议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 , 2009年至2016年8月2日期间历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林富家查阅、复制;二、驳回原告林富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
作者:罗紫涵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手机:...|权利主体对股东知情权边界的影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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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正是一个运用《解释四》第七条判决的典型 。 前股东林富家作为公司股东缺席公司股东会 , 因自己权利受损而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 。 法院仅支持其查阅持股期间文件的诉讼请求 , 对于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后的文件查阅复制请求不予支持 。 判决比较公道合理 , 然而其支持原告林富家查阅的公司文件似乎超越了法定范围 。 《公司法》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股东会决议 , 仅规定其能查阅和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 此判决似有逾法之嫌 。
深挖《解释四》第七条 , 该法条似乎隐藏有对原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 《解释四》第七条并未直接说明原股东查询的文件是否需要与权利受损事实相关联 , 仅在“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一句中使用“特定”二字对文件范围加以限制 。 但《解释四》第七条对权利主体和文件时间范围均作了明文限制 , 体现出仅为保护当事人受损权利而不盲目扩大其权利范围的立法趋势 , 那么在查阅复制文件的目的上也不应例外 。 原股东查询的文件应当与权利受损事实有一定关联 , 如此案中林富家在被告股东会上被罢免了职位、转移了股权 , 其想要查询的文件也与此事实有关 。
大多数情况下 , 权利人想要查询或复制的公司文件与其受损权利具有直接关联 。 少数情况下 , 权利人难以说明其所查询或复制的公司文件与其权利受损事实存在关联 。 此时应当考量《解释四》立法原意与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担当的责任大小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