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紫涵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手机:...|权利主体对股东知情权边界的影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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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紫涵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
手机:18379159812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简要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 包括股东查阅或复制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材料的权利及相应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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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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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 说明目的 。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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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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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加以细化 , 进一步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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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 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 ,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 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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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对股东知情权做出规定如下:(1)扩大了知情权主体范围 , 规定了原股东拥有的有限诉权;(2)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及兜底式规定 , 对公司的拒绝权加以明确;(3)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4)股东拥有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的权利;(5)强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作并保存相关公司文件的职责 , 给予股东合法索赔的权利 。
这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 , 对诉讼资格、公司拒绝权范围等问题观点不一的难题 。 但毕竟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现实细节 , 在实践中存在关于知情权范围不明的问题 , 需要我们通过合理的逻辑解释等方法 , 具体现实地适用法律 。
公司法意义上的知情权主体 , 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 股东身份 , 是自然人或法人能否行使知情权的关键 。 一般而言 , 随着股东身份的丧失 , 相关一系列涉及公司管理监督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 我国对知情权的边界进行限制 , 一方面便是通过主体限制 , 区别公司股东与其他主体之间不同的知情权来规定 , 另一方面则是从股东资格入手 , 对知情权予以保障 。
本旨在探析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权利主体资格问题 。 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是权利行使的基础 , 对知情权正常行使影响重大 。 知情权权利主体的的取得与丧失与知情权的拥有与否 , 行使范围大小密切相关 。
01
股东资格对知情权的时间与范围限制
(一)权利受损的原股东享有有限知情权
《解释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 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 ,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 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