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辉:自动驾驶与乘客优先( 五 )


这个论证类似于道德哲学中“行动者中立”(agent-neutral)与“行动者相关”(agent-relative)的区分 。 例如 , 当两个人同时身处险境 , 而我只能救助其中之一时 , 我应该救谁?如果两个人跟我没有特殊关系 , 那么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是合理的 , 此时就是行动者中立的情形;然而 , 如果其中之一是我的朋友 , 那么我选择救助自己的朋友 , 而不是任意选择 , 就被认为是合理的 , 因为此时我的行动理由是行动者相关的 。 同理 , 如果把刚才这段话中的“我”替换成自动驾驶汽车 , 将“朋友”替换成“乘客” , 一旦自动驾驶汽车的碰撞无法避免时 , 车主(乘客)优先获得安全保障 , 看起来就受到了行动者相关理由的支持 。
然而 , “车内和车外”这个不同真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以至于能够支持优先原则的成立?这当然是个合理的质疑 。 优先原则的支持者 , 可能需要寻找到更强的理由 , 或者是因为自动驾驶汽车是乘客所有的 , 或者是因为自动驾驶汽车是乘客“合法占有”的 , 等等 。 不过 , 这篇文章并不想在“自动驾驶汽车与乘客存在何种特殊联系”的问题上着墨太多 , 这会陷入“这种关系真的如此重要吗”之类的琐碎论证中 。 所以 , 文章将会采取一种“结构式的讨论” , 即先假设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无论它是什么 , 然后再去讨论这种说法本身将会遭遇到何种无法克服的难题 , 以至于必须放弃乘客优先原则 。
四、市场论证与责任问题
本节主要用来检讨市场论证 , 但其目的并不是要证明市场论证本身是错误的 , 而是要证明市场论证本身并不必然蕴含优先原则这个内容 , 并且这主要是个关于碰撞责任的讨论 。 简单说 , 市场论证是说:由于自动驾驶汽车必然会带来降低交通事故率、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等显而易见的好处(goods) , 并且这些好处是在道德上值得追求的 , 因此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化就成为一项“道德任务” 。 市场论证对优先原则的支持逻辑是:由于那些好处值得追求 , 这就需要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化 , 而市场化就需要购买和使用;然而 , 如果不确立乘客优先的原则 , 那么没人愿意购买杀死自己的产品 , 所以就必须确立乘客优先原则 。
虽然以上推论在表面上是合适的 , 然而一旦涉及碰撞责任问题 , 它将会遭遇严重困难 。 关键的问题是:乘客要不要承担碰撞责任?或者说 , 优先原则中是否包括乘客免于承担责任的部分?这涉及对责任的两种不同理解 。 第一 , 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 , 即某人在道德上需要为某种不利后果负责 。 这通常需要考虑两个要素:其一 , 因果关系的要素 , 即该不利后果是否由某人基于自由意志(free will)而做出的行动所引发?其二 , 由该人承担责任是否具有批评、指责、抱怨等方面的道德意义?例如 , 疯子之所以对于其杀人行为不承担责任 , 是因为他没有自由意志 , 并且由其承担责任也无法展现上述道德意义 。 第二 , 作为分配的责任(liability) , 即一旦出现某种不利后果 , 那么应当如何在相关各方之间进行分配 , 并且使这种分配是合理的?例如 , 出现了自然灾害 , 那么除了受害者本人 , 还需要以“社会责任”的方式来进行救济 。 必须注意 , 这两种责任分配的主要差别在于:后者并不需要因果关系的存在——例如 , 社会并不是自然灾害的发起者 , 责任者也并不因为承担责任而遭受道德上的指责——例如 , 社会并不因为承担责任而应当被批评 。
现在就可以来思考乘客优先与责任的问题了 。 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所引发的碰撞事故与乘客的自由意志无关 , 并且优先原则给予乘客优先获得保护的地位 , 所以乘客就被彻底排除在碰撞事故的道德责任之外 。 现在 , 请考虑由谁来承担碰撞的责任 。 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是制造商生产出来的产品 , 并且 , 假设自动驾驶汽车本身无法承担责任 , 那么碰撞事故的道德责任就只有一个唯一的责任者 , 这就是制造商 。 也就是说 , 在乘客优先原则之下 , 制造商成了碰撞事故之道德责任的唯一合适的承担者 。 并且 , 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与制造商之间是产品制造与被制造的关系 , 这很容易就成为一种制造商的产品责任问题 。 就目前而言 , 法学界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讨论 , 基本上遵循了以上这个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