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辉:自动驾驶与乘客优先( 三 )
一般会认为 , 查理如何做出选择 , 依赖于两个相互竞争的基本原则的最终结论 。 第一 , 乘客(车主)优先原则 , 即查理应当在优先保护乘客的基础上 , 再来决定到底是杀死一个骑手还是另外一群人(以下简称“优先原则”) 。 如果优先原则成立 , 那么查理就只能在情形一和情形二中选择 , 它绝对不能选择情形三 。 第二 , 最小损害原则 , 即查理不能将乘客的安全放置在优先地位 , 而是需要将乘客(车主)、车手和那群人一同纳入考量 , 从中来找到最小的损害 。 如果最小损害原则是成立的 , 那么被优先原则率先排除的情形三 , 反而可能是查理应当做出的选择 , 因为至少在仅需要考虑人数这个要素时 , 情形三与情形二中牺牲的人数完全一样 。
以上两个原则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是否在一开始就赋予乘客优先保护的地位?或者说得复杂一点 , 如果自动驾驶汽车的道德算法遵循最小损害原则 , 那么它就要在碰撞事故所涉各方之间始终保持中立;如果遵循乘客优先原则 , 那么它就要在一开始选边站 , 率先将乘客排除在牺牲者的名单之外 , 然后在余下的其他各方之间保持中立 。 “保持中立”的意思 , 并不是说每一方都是不可牺牲的 , 而是说每一方在一开始都是可被牺牲的 。 至于最终会选择哪一方来做牺牲 , 这就涉及“最小损害判断标准”的争论:功利主义的信徒经常会将“人数(数量)”当作这样的标准 , 但功利主义的反对者可能会采取康德式的标准或罗尔斯式的标准 。
显然 , 如果最小损害原则是成立的 , 那么它就排除了乘客优先原则 , 但反过来的说法并不成立;也就是说 , 乘客优先原则其实并不排斥最小损害原则 , 而是把它当作一个次要原则吸收进来 。 具体来讲 , 乘客优先原则在确保乘客的优先地位之后 , 还是得依赖最小损害原则选出适当的被牺牲者;否则 , 即使排除了情形三 , 查理应当如何在剩余两个情形中进行选择 , 这仍然是不清楚的 。
相较于乘客优先原则与最小损害原则之间的争论 , 哪种最小损害的判断标准——功利主义的、康德式的、罗尔斯式的或者其他别的主张——最终成立的问题 , 既是一个独立的话题 , 也是一个依附性话题 。 说它是独立的 , 是因为关于最佳最小损害标准的讨论 , 可以独立于以上两个原则单独进行;说它是依附性的 , 是因为即使刚才那个独立的讨论得出了可靠、正确的结论 , 但是它也必须依附于以上两个原则之间争论的最终结果 , 才能发挥实践意义 。 如果最小损害是最佳判断标准的结论一旦得出 , 它就会自动成了自动驾驶汽车道德算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 那么这实际上等于预设了乘客优先原则的失败 。 所以 , 讨论乘客优先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哪个成立 , 是在实践中适用最小损害判断标准的先决条件 。
也可以这样说 , 由于这篇文章的任务是反省和批评乘客优先原则 , 因此关于最小损害标准问题这件事情 , 它将保持中立的态度 , 即它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各种具体的判断标准 , 无论是功利主义的、康德式的、罗尔斯式的或者其他别的主张 , 也不讨论特定判断标准所可能遇到的难题 。 不过 , 为了简化讨论 , 也为了行文方便 , 文中还是预设了“人数”这个功利主义式的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数量原则”) , 但这并不表示对于该判断标准的支持 。
三、乘客优先的根据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赋予乘客优先获得保护的地位?有什么样的理由来支持优先保护乘客呢?一个最直观的支持性理由来自于由“乘客地位”展开的推演:由于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取代了传统的人类驾驶者 , 并且关于撞谁的道德算法并非任由乘客人为选择 , 于是人类驾驶者就变成了在汽车后座沉睡的“纯粹的乘客” , 他就如同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中的乘客一样 。 作为一名纯粹的乘客 , 一方面 , 他是碰撞事故中的无辜者 , 所以不应当被牺牲;另一方面 , 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在通常情况之下 , 应当优先保障乘客安全 。 将这两个部分结合起来 , 似乎就能证明乘客优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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