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辉:自动驾驶与乘客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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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 法学博士 。
目次
一、由驾驶者到纯粹的乘客
二、相互竞争的原则:乘客优先还是最小损害?
三、乘客优先的根据
四、市场论证与责任问题
五、到底谁是“乘客”?
六、制造损害与任由损害
七、三选项的电车难题
八、结论
内 容 摘 要
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日常应用逐渐成为可能 , 由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致人死亡的碰撞就成为无法回避的实践问题 。 那么 , 如何在理论上回应或处理这个实践问题呢?一个最核心的理论争议在于 , 自动驾驶汽车是否需要将乘客安全置于优先获得保护的地位?文章的讨论表明 , 无论是基于市场论证 , 还是基于乘客论证 , 最终都未能证明乘客的优先地位 , 所以在自动驾驶汽车的碰撞事故中 , 并没有理由给予乘客优先获得保护的地位 。
随着各个国家的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自动驾驶汽车的路测 , 自动驾驶已经成为我们真实生活场景中的一部分 , 这离“大规模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仅一步之遥 。 虽然自动驾驶汽车所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 例如降低交通事故率、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等 , 但只要自动驾驶汽车仍然会不可避免地引发碰撞 , 一般民众、社会舆论和理论家的关注焦点 , 就会迅速集结到这件事情上来 , 尤其是涉及生命损失的碰撞 。 生命损失既是一个道德上至关重要的话题 , 也是一个法律必须回应的话题 。
与传统驾驶方式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同 , 自动驾驶的独特之处在于:它预先被设置了某种“道德算法” , 以决定自动驾驶汽车在碰撞事故中的决策 , 而传统交通事故通常只能归因于人类驾驶者的过失 , 甚至只是意外 。 这个特殊性严重改变了讨论的结构:传统交通事故的核心是责任的承担与分配 , 这主要是个法律性质的问题;但自动驾驶问题的核心 , 必将从责任的分配转移至生命安全的分配上 , 这主要是个道德问题 , 而法律的话题被降级为派生性的第二顺位问题 。
具体来讲 , 当自动驾驶汽车不可避免地发生涉及生命损失的碰撞事故时 , 自动驾驶汽车(道德算法)应当如何选择?它应当选择撞谁?谁又应当为这场碰撞事故负责?这篇文章不可能讨论以上问题的所有侧面 , 它将围绕着某种特定主张而展开: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道德算法取代了人类驾驶者 , 人类驾驶者就只是自动驾驶汽车中的乘客 , 他似乎与撞谁和谁负责这两件事都没有关系 , 于是就会引出“乘客应当优先获得保护”的原则 。 那么 , 这个原则成立吗?
一、由驾驶者到纯粹的乘客
一开始的问题是:传统的人类驾驶者如何与自动驾驶行为完全切割开来?这依赖于两个条件:一个是技术性条件 , 即完全自动驾驶技术将他变成了与动态驾驶行为无关的(纯粹)乘客;另一个是道德性条件 , 即乘客或车主无法决定自动驾驶汽车道德算法的设定 。
先来看技术性条件 。 文中所讨论的“自动驾驶汽车” , 仅指L4-L5等级的自动驾驶技术 , 而不包括L0-L3等级的自动驾驶技术 。 主要原因在于 , 这涉及到底谁在控制自动驾驶汽车的问题 。 在L0-L3等级的自动驾驶技术中 , 传统的驾驶者至少仍是动态驾驶行为的参与者甚至还是操控者 , 于是他就仍然与交通事故和驾驶责任有所关联 。 然而 , 在L4-L5等级的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中 , 动态驾驶行为完全由汽车本身所掌控 , 人类驾驶者只是一个睡在后座的乘客(passenger)而已 。 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中只有乘客而没有驾驶者 , 因此动态驾驶行为就交由一套道德算法来控制 , 以决定在特定情形中驾驶行为的选择;尤其是在涉及不可避免的生命损失的碰撞中 , 由道德算法来决定到底牺牲哪一方 。 由于导致特定方生命受损的结果 , 并不是由驾驶者(乘客)来决定的 , 所以他就处在碰撞事故和碰撞结果之外;至少表面看起来 , 他也就处在碰撞责任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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