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义|杨小凯:晚清经济史( 二 )


任何大型生产活动是不可能在没有与官府的特殊关系及批准,和监护下发展起来的(见费正清1999,上卷p.19)。皇帝不但对一般百姓的财产,生命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且可以不经审判抄没大臣的家产及处死他们(见费正清:第一章,导言:旧秩序,上卷,p29;张灏,第五章,思想的变化和维新运动,下卷,p345;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00年,中国社科出版社1993)。
特别是官府由於对反政府的地下政治活动的敏感,严格禁止自由结社,也影响到自由企业的发展在这种制度下,需要大型私人企业来保护企业家思想和知识财产的迂洄生产行业中的分工当然不可能发展起来,加上1906年前没有专利制度,所以以技术发明,技术在迂回生产活动中的大规模商业化应用为特徵的工业资本主义不可能发展起来。
清朝的原始资本主义是属於当代经济学家所称的坏资本主义,其特点是政府利用其政治垄断特权追求其私利,不惜损害社会利益。比如政府利用盐业官营,官窑,皇家织造与民争利。没有成立私人企业的自动注册制,私人企业需要有权官负的监护,批准,政府也利用其任意侵犯私人企业财产的特权从与官府勾结的商人处索取各种利益(见费正清1993.p19)。
这种官商勾结是坏资本主义的另一特徵,正如Landes(1998,p222)所言,这种坏资本主义造成了无效率的收入分配不公,整个经济主要是为官府和特权阶级生产,因而市场狭小,分工不可能加深,生产力不可能提高。
而Landes认为18世纪的法国也是这样一个收入分配不公,官商勾结的坏资本主义社会。而当时的英国是个税法公平,收入分配比较公平,中产阶级有相当高购买力,整个经济为平民生产的好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当时英国的市场容量大於法国(虽然人口和国土小於法国),分工可以加深,人均收入比法国高30%。(Mokyr,1993,p.56)。
费正清(1993,p24)记载了清末税收的非制度化,不透明,及事实上的累退税收制(越富和有权势的人交的税率越低,制度化的贪污,行贿及官商勾结盛行(关於清朝成立企业需要官府特许的制度,及官商关系和政府对一些经济活动的垄断,见费正清1993,pp19-20及何炳棣,Ho Ping-ti,1962,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rinal China: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1368-1911,New York,Columbia Univeristy Press)。
问题是为什么法国的坏资本主义很快就被大革命推翻,而清朝的坏资本主义却可以苛延残喘很长时间呢?很多历史学家将此归结于欧洲与东亚地理政治结构的差别,其中最有名的是Baechler (1976,p.79)的名言:
本主义|杨小凯:晚清经济史】「资本主义发展的最根本源泉是同一文化下政治的不统一及政治多元化。」欧洲的政治不统一创造了一种格局,规模相近的主权国之间有激烈的制度竞争,加上自由移民传统,统一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使得有竞争力的制度有机会胜出,而且会很快被创造性地模仿。
而18-19世纪的东亚,中国比其他国家大得多,其政治上是大一统的,早至秦朝就废除了有利于分权体制发育的封建制度,而实行了一种政治上高度垄断的中央集权制度,它有效地扼杀了地方和人民的创意,这应该是清朝制度和经济发展大大落後于欧洲的根本原因。
就政策层面而言,18世纪的英国早就经过了重商主义阶段,并完全放弃强调政府产业政策,保护关税的重商主义,代之以单方面自由贸易,无产业政策,放弃保护关税,以及逐渐放弃靠特许垄断特权获得税收的制度(Mokyr 1993,p.44,north,1981,pp158-68)。
而当时的清政府还处在重商主义之前的政策思维水平上,奉行闭关锁国,重农抑商的产业政策。在法律制度方面,当时的中国不但没有普通法中的公平司法,由案例在司法公正条件下自发形成法律的概念,而且没有与中国法律制度类似的欧洲大陆法系中的民法概念?
因此当时的中国是个制度极不发达,政府能力极低的国家。清朝政府能力低下,还表现在地方政府没有制度化的税收和政府财政,地方官员及办事人员主要靠制度化的贪污和受贿维持生计,其中包税制和各种陋规就是不健全的税制与贪污的一个混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