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梦|读张思之先生《我们律师》有感:心有乌托邦,追梦桃花源!( 二 )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订实施之前,社会上曾经有过一段机动车在撞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时,“撞了白撞”的事故责任认定大实践、大讨论,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颁布,这种观点被彻底否定。但是,这种观点的阴影,在今天依然没有散尽,甚至于被某些有权机关还在采用,甚至于是广为宣扬。
就此事,木林随感而发的写几句,观点不一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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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撞了白撞这种观点,因为它与《侵权责任法》等民法理论中的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带有高度危险性,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念,不相一致。虽然说机动车的危险性是被允许存在的,但它的危险性,应该被控制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
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高速运行工具,其在高速运行中的危险系数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故应该更加强调其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
二是,从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中不难看出,当下忙于挣钱的人多,忙于投机钻营的人多,忙于破坏规则的人多,对法律的尊崇思想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普法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还没有给予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问题以更多的关注,在道路通行不利于行人、非机动车的当今,在没有物质条件保障的情况下,过分的苛责,也不符合常理。
三是,守法是每个人的本分!当前绝大多数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也不能让人满意,更多的是表现出了一种所谓的优越情绪,过多的强调权利优先,忘记了安全文明,忘记了谨慎小心驾驶。
今天各地号召的礼让斑马线,其实也是一种错误的叫法,斑马线前停车让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是必须要强制自觉执行的,让行是每个机动车驾驶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本分,本就不值得给予过多的赞赏。
本分的事情,是大家应当自觉去做好的,做好了是本分,不会被谴责;做不好,就得受到谴责,严重的还必须得接受惩罚。
这,才应该是大众的普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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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每一个卑微的生命,都值得尊重。尊重他人的生命,也是想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因为,我们没有贵族,也没有像项羽那样的贵族精神,富不过三代是常理,没有人会一直很强势。没有最强势,只有更强势。
君不见,“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在交通事故,已经成为第一杀手的今天,行人很无意,或者即便是故意的实施了一次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应该付出一些代价,但如果让他们用生命的代价来弥补的话,确实有些不公平。
五是,执法者,应当严格地执行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在于执行,而不是在创设,更不是在解释,哪怕是法律的规定不尽合理,也应当在依法执行的同时,报请有权解释和制定法律的机关,请求它们对于执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疑惑,或者予以解释,或者通过相关判例予以指导,或者在合适的时机通过修法来改进。
在法律没有改变之前,在有权机关没有作出变通之前,执行机关应该是先执行,而不是设法进行变通。
僵化的执行法律不可怕,可怕的是对法律规则的不遵守和改变,甚至于打着适应时代要求、民意呼声的旗号,依自己的随意理解执行,在受人操纵舆论的影响下妥协,更被强权力随意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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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不缺对规则变通的小聪明,缺少的是对规则底线的大坚守!
以前,总以为商鞅变法,最终是作茧自缚;当他落难时,他的权贵身份没有超越法律时,当法律被完完全全地得到贯彻执行时,对于这位法家大成者来讲,或许成为了坦然;自此之后,西垂小国逐渐强盛,最终开创后世千年的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