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由“记王言”而“代王言”:战国秦汉人臣草诏制度的演生( 五 )


西汉初期的诏令,鲜明地反映出历史上确曾有过人臣“记王言”之制。
汉高祖五年(前202)夏五月,诏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六年(前201)冬十二月,诏曰:“天下既安……或未习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怜之。其赦天下。”
十一年(前196)二月,诏曰:“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十二年(前195)春二月,诏曰:“燕王绾与吾有故,爱之如子,闻与陈稀有谋,吾以为亡有,故使人迎绾。绾称疾不来,谋反明矣。燕吏民非有罪也,赐其吏六百石以上爵各一级。”
十二年三月,诏曰:“吾立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于今矣。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这五条诏令有两个共同的特点。其一,不可能拟自近臣,只能是汉高祖自作。这一点容易分辨。皇帝称“朕”,秦代已成定制,汉代承袭不变,近臣草诏,岂敢用“吾”、“我”等词?“燕王绾与吾有故,爱之如子”,这话恐怕只能出自汉高祖之口。“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此语正与汉高祖的文化程度相合。其二,简单浅显,明白如话,有较鲜明的口语特征。一诏之中,时而自称“我”,时而自称“吾”,时而自称“朕”,书面语言应该不会这样。“甚亡谓也”、“吾以为亡有”、“可乎”、“可谓亡负矣”等语,好似在面对面说话,情绪溢于言表。结合这两个特点,我们觉得这些诏令,其实是由汉高祖口授,近臣在旁笔录的。
执笔记录的人,应该是侍御史。《汉旧仪》曰:“御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衣绛,给事殿中为侍御史,二人尚玺,四人治书给事,二人侍前,中丞一人领。”又《汉书·周昌传》载,赵尧为符玺御史,侍于高祖左右。
由此来看,汉初应该已经有“尚玺”和“治书”的侍御史。《汉书·陈平传》载:“高祖南过曲逆,上其城,望室屋甚大。……顾问御史:‘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余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余户。’于是诏御史:‘更封平为曲逆侯,尽食之,除前所食户牖。’”寻绎此文,封陈平的诏令,很有可能就是高祖口授,(侍)御史代笔的。汉初在殿中服务的,除了侍御史,还有尚书,但汉初尚书,人数最多不过四人,职责不过在于传递文书,而且其事迹罕见于史文,甚至有人认为:“是时未有尚书。”据此而论,汉高祖口宣诏令时,执笔记录的人非侍御史莫属。“治书”的侍御史,可能就是专掌笔录的人。
西汉制书以“制诏御史”起首,始于高祖,其后沿用为固定格式。为什么要以“制诏御史”起首呢?一些学者认为原因有两点:其一,诏令要由御史草拟;其二,诏令要由御史大夫颁下。说诏令由御史大夫下发,合乎情理。但说诏令由御史草拟,是成问题的。试想,皇帝让御史草拟诏令,则诏令之辞出自御史而不是皇帝,御史岂敢直接用“制诏御史”(皇帝命令御史)来引领自拟的诏令之辞?现在来看,高祖之时,御史的职掌其实是“记王言”,而不是“代王言”,高祖才是诏令的真正作者。高祖口授诏令,御史记录在简牍之上,再由御史大夫颁下施行,如此一来,高祖诏令以“制诏御史”起首,就很正常了。
汉文帝的诏令,比起高祖诏,明显要文雅些,但也不是御史草拟。
文帝元年(前179)三月,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