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由“记王言”而“代王言”:战国秦汉人臣草诏制度的演生

诏令,是中国古代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最高国家命令,它虽然是皇帝的命令,但一般说来,诏文是由近臣起草的。历朝历代皆设有专官,负责草拟诏文。明代有殿阁大学士负责草诏,唐、宋则有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分掌内外制。魏晋南北朝时期,草拟诏文之权主要在中书。东汉之时,尚书郎主司起草诏文。显然,设专官以掌草诏,是中国古代十分重要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我们可以称之为人臣草诏之制。那么,人臣草诏之制是如何确立的,何时确立的呢?
关于人臣草诏之制,历来学者皆未曾注意其何时形成、如何形成的问题,而是理所当然地直接将其视为帝制时代始终都有的制度。杨鸿年、祝总斌以及日本大庭修等秦汉魏晋制度史研究名家通常认为,西汉时期,由御史或尚书负责草拟诏文。然此一成说,绝非定论,而是存在着极大的臆测成分。因为,能确切证实西汉诏令由人臣起草的相关史料,事实上不仅非常之少,出现的时代更迟至西汉中期以后。恰恰相反,由皇帝自作的诏令,在秦汉传世史籍与简牍当中却比比皆是。清代学者赵翼已经特别指出“汉帝多自作诏”:
汉诏最可观,至今犹诵述。……亦有天子自作者,武帝以淮南王安工文词,每赐安书,辄令司马相如等视草,是帝先具草而使词臣讨论润色也。哀帝策董贤为大司马,有“允执其中”之语,萧咸谓此乃尧禅舜之文,非三公故事,长老莫不心惧,此必非代言者所敢作也。光武诏司徒邓禹曰:“司徒,尧也。亡贼,桀也。宜以时进讨。”立阴贵人为后,诏曰:“贵人乡里良家,归自微贱,‘自我不见,于今三年。’宜奉宗庙,为天下母。”又帝疑侯霸荐士有私,赐书曰:“崇山幽都何可偶,黄钺一下无所处。欲以身试法耶?将杀身成仁耶?”此等文词,亦必非臣下所代作者。明帝登极诏曰:“今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实赖有德,左右小子。”章帝诏亦有云:“上无明天子,下无贤方伯。”按二帝方在位,而诏云上无天子,人臣代草,敢为此语耶?赵氏所指出的这一现象很值得注意,它促使我们反思人臣草诏制度是否真正在西汉时期已经得以形成。笔者认为:准确说来,战国以至西汉,王命多系自作,人臣负责的一般仅为“记王言”而已。人臣“代王言”制度真正得以确立,是东汉时期的事情。人臣草诏制度,乃帝国体制发展到较为成熟阶段的必然产物,对中国古代国家的发展也发挥了促进作用。本文试推考其演变产生的过程,希望得到方家的指正。
一、春秋以前君命的发布方式
人臣代君主草拟命令的出现,必须以文书行政机制的确立为前提。如果君主发布命令主要依靠语言而非文字,草拟文辞之事就无从谈起。从现有的史料来看,春秋以前王命的发布,具体有两种方式:一是王召集其人,面对面发表讲话;一是王派遣使者,转达其令于人。王命的发布,一般是不依靠文书的。因此,这一时期也就不存在人臣为君主起文书草的现象。
《尚书·汤誓》记录的是商王汤在战前发布的誓师之辞,其载:“王曰:‘格尔众庶,悉听朕言。’”“格”是“来”的意思。显然,这是商汤召集众人,现场发布的讲话。《尚书·盘庚》记录了商王盘庚的布政之辞,其曰:“王命众悉至于庭。王若曰:‘格汝众,予告汝训。’”盘庚也是召集众人,现场演讲。我们看到《盘庚》篇所载布政之辞,语意时有重复,情绪溢于言表,这其实就是口语的特征。由此来看,殷商时期,王发布命令的办法比较原始,借助的是语言,而非文字。
西周之时,周王发布政令,主要也是用现场讲话的办法。《尚书·牧誓》曰:“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曰:‘逖矣,西土之人!’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这是周武王召集众人,现场发表誓师之辞。《尚书》中的《大诰》、《康诰》、《酒诰》、《洛诰》、《多士》、《多方》、《康王之诰》等篇,记录的主要是周王的布政之辞。这些诰文口语特征比较明显,语意重复繁琐,颇显絮絮叨叨,逻辑并不清晰,层次也不分明,还时有表现即时情感的词汇。而铭文中由“王若曰”或“王曰”引领的命官之辞,同样表现出了鲜明的口语特征。张怀通因此指出:“这说明它们都是王的现场讲话,而不可能是由第三者称述或由史官代为宣读的事先写就的命书。”这个判断应该是准确的。如《大诰》云:“王若曰:‘大诰尔多邦,越尔御事。’”这是周公向众邦之人发表讲话。《多士》:“惟三月,周公初于新邑洛,用告商王士。王若曰:‘尔殷遗多士,弗弔,旻天大降丧于殷。’”这是周公召集殷遗民,现场训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