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自由大宪章》:拉丁语开启的历史语境( 五 )


三、结 语
上文从自由大宪章生成的语言环境展开讨论,结合历史语境可知,在法律层面证明拉丁语并没有让大宪章沦为一纸空文。笔者在分析上述内容的时候,主要着重于自由大宪章时期英国的语言使用状况和大宪章的法律效力主体,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仔细分析两者的关系,可以发现与拉丁语造成障碍的猜测相反,使用拉丁语或许和这份法律性文件的效力吻合。第一,拉丁语适合大宪章的效力对象。13世纪的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一样,拉丁语具有重要地位:诺曼征服后,使用拉丁语的教士仍然承担着起草文书或者担任法官的工作,和欧洲的法语或者英语这样的“平民”语言相比较,拉丁语被认为是文化和学识的象征,是主要的书面语言,由于行政管理上越来越多使用书面文件,想要从政的人学习拉丁语,〔32〕它在上层社会普及。大宪章主要适用于包括贵族在内的自由民,这份文件使用拉丁语书写显然比贵族式的法语或者较为基层的英语更符合主体阅读需求。第二,拉丁语符合效力主体的身份。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看语言和身份总是相关联,在分析《萨克森明镜》原文本的语言时就有学者指出西罗马帝国之后,基督教沿用拉丁语,进而该语言伴随着宗教信仰普及,拉丁语作为官方书面语言,贵族以通晓拉丁语作为受过良好教育的标志,尽管后来的状况有所改观,但拉丁语在西欧是受教育者的语言,是个人的社会背景符号。〔33〕大宪章使用拉丁语文本,不妨理解为对主体身份和文本姿态的暗示。第三,从制定过程看,除了贵族和国王,大宪章的直接关系方还有教会。在反对王权,促成宪章签订的过程中,教会以兰顿大主教为代表参与。使用拉丁语除了符合书写习惯还是受教会势力影响的表现。这份文件主旨在于通过限制王权来保障贵族、教会权力——使用拉丁语是平衡王权和特权的选择。
进一步分析,并不是所有相关的人都熟稔于拉丁语法律文本。选择拉丁语而非其他语言,除了语言习惯、历史传统,其本身和文书性质关联。作为一份政治性协议,决定形式和内容的还有政治力量。一方面宪章平衡协调当时各方政治力量。在法律性被后续研究者不断发掘的同时,自由大宪章在其历史时期的政治色彩没有消退,其本身就是王权和贵族特权、王权和教权牵制平衡,明显的是旨在分配和确认权力。另一方面,自由大宪章是历史上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以宪章文本语言拉丁语为例,在签订大宪章的时候,王权显然在政治博弈中不占优势,拉丁语文本体现中世纪教会力量在政治博弈中的影响力:一、参与自由大宪章的生成。在贵族叛乱而要求保障权利时,教会除了对英王约翰的侵占蔑视表示反对外,也希望能够维持王权秩序,保持教会影响力;二、掌握大宪章形成的主动权,使用教会语言书写法律文本,使得在当时世俗法院和教会法院分离的情况下,仍然保持教会对世俗的事物掌控权。拉丁语的官方语言姿态和大宪章政治事务性质契合,这投射了当时教会在欧洲的普遍影响力和在一个国家具体事物中的话语权。
基于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本文研究在回答自由大宪章问题时,也说明文本背后的权力对社会生活有影响。第一,大宪章效力和其文本语言表述都指向身份,宪章作为普遍规范来说,无论在表达形式上还是在当时的社会中不过是身份权力化的再确认。第二,自由大宪章对上层社会权力关系再次确认:就上文的管辖权异议为例,当时被告依据大宪章提出,案件应该在郡法庭处理,案件确实由郡法庭处理。其历史社会背景是,英国因为土地结构,存在领主法庭,领主具有司法权。但在宪章之前,英国国王通过司法改革,强化了国王的司法权,其法律程序主要在郡、百户区和城镇法庭,而不是领主法庭,在这些法庭上领主没有法律特权。这样的司法运行模式并不是以大宪章为开端,只是它对案件管辖的规定分配和确认了司法权力。总之,大宪章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在于确认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力配置,而拉丁语只是上层社会的身份符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