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去世后遗产全给女儿,八旬父亲未得分文,这份遗嘱有效吗


81岁的张老人因儿子张海临终前将遗产都留给他自己的女儿小张 , 将孙女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 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 。 密云法院11月25日发布消息说 , 张老人还有仨儿女 , 都应尽赡养义务 , 张海的遗产留给自己女儿 , 合法 。
张老人生育有四名子女 , 张海最小 。 据原告张老人说 , 2019年 , 张海被查出患有恶性肿瘤 , 他曾为了照顾儿子跑前跑后 , 还为儿子支付了看病的各项费用 。 现在自己没有固定居所 , 每个月仅靠退休金维持生活 , 还要交房租药费和保姆费 , 开支巨大 , 他想不通为什么儿子把遗产都留给了孙女 。 儿子的丧事办完之后 , 他曾经和孙女就张海的遗产分配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 , 双方意见无法成一致 。 今年3月 , 他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继承张海的遗产 。
庭审中 , 张老人的孙女小张拿出了张海的亲笔遗嘱 , 并提供了张海书写遗嘱时的录音录像 。 尽管张大爷觉得难以置信 , 但在看到儿子张海宣读遗嘱内容的视频后 , 他也认可了遗嘱的真实性 。 张老人表示 , 虽然遗嘱是真的 , 但现在自己年老体弱 , 缺乏劳动能力 , 也没有生活来源 , 自己应当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 要求法院在张海的遗产中为自己保留必要份额 。
张海所立遗嘱是一份自书遗嘱 。 主审法官表示 , 在案证据显示 , 遗嘱的内容全部是张海本人在意识清楚时亲笔书写、签字捺印 , 并注明了年月日 , 遗嘱的内容并无删改和增添 。 显然 , 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这份遗嘱有假 , 确是张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遗嘱内容合法 ,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遗嘱过程的录音录像也能进一步佐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当然 , 根据我国《民法典》 ,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 , 且没有生活来源时 , 即享有遗产的必留份 。
然而进一步法庭调查的结果显示 , 虽然张老人年老且缺乏劳动能力 , 但他每个月的退休金为8000元左右 , 而且除小儿子张海外 , 老人另外三个子女都对他负有赡养义务 , 张老人并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 因此 , 法院判定 , 张老人要求在张海的遗产中为他保留必要份额的主张 , 于法无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法官表示 , 遗嘱是公民自由支配个人财产意志的体现 , 是减少继承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 本案中的遗嘱人考虑得相当周全 , 建议需要立遗嘱的公民也能参考相关做法 。 特别是在立遗嘱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简单的录音录像步骤 , 不仅能佐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也能尽可能避免出现遗嘱争议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德州|去世后遗产全给女儿,八旬父亲未得分文,这份遗嘱有效吗】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 ,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 按照协议办理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 分配遗产时 , 应当予以照顾 。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法官讲堂
1.如何立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三 。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符合以上要件 。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的六种形式 , 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 其中自书遗嘱 , 又称亲笔遗嘱 , 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 。 那么 , 订立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 即遗嘱的所有字迹都均出自遗嘱人本人 , 包括遗嘱的主文、签名和年月日 。 遗嘱人书写时 , 字迹书写要清晰 , 言辞表达要准确 , 需要明确遗嘱人的身份信息、立遗嘱的时间地点、遗产的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 。 签名必须亲笔书写 , 不能只按捺手印或者加盖人名章 。 签名也必须是正式姓名 , 即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 , 不能是笔名或艺名 。
(3)遗嘱人应当注明年、月、日 。 遗嘱人应该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 遗嘱日期最好写成公历 , 如果年、月、日采用农历日期的 , 应当特别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