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者|@35万证券基金从业者!最新重磅规范出炉( 三 )


在履职限制方面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 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 , 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 , 且数量不得超过2 家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 , 不得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执业 。
建立离任审计、审查制度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审计 , 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其中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离任的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 以及执业培训、年度考核、激励约束、稽核审计等情况 ,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
强化诚信约束 , 加强事后监管
根据规定 , 证监会建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信息系统 ,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按要求将相关人员的职务任免、日常监管、诚信记录等信息纳入统一的电子化管理 , 有关信息与行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单位共享 。
《管理办法》明确 ,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信息系统 , 将从业人员登记或者注册情况、从业经历、诚信记录等信息纳入电子化管理 , 有关信息应当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单位共享 。
在强化监管方面 , 对于违反规定的 ,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公开谴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 , 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 , 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 , 不得擅自离职 。
在过渡期内 , 《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 , 但未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或者进行任职备案 , 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 , 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 年内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 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
《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从业 , 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 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 年内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 , 并按照规定在行业协会登记或者注册 。 逾期不符合相关任职条件和从业条件的上述人员 , 不得继续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从事相应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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