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者|@35万证券基金从业者!最新重磅规范出炉( 二 )


三是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 并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纳入监管 。
具体来看 ,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正直诚实 , 品行良好;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3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 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 , 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 , 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等 。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 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的 , 还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对于从业人员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考察确认拟聘用的从业人员符合从业条件 , 证券公司可以要求拟聘用从业人员参加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 作为证明其专业能力的参考;不参加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 , 应当符合证券业协会规定的条件 。
行业协会根据业务类别负责组织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并作出境内外相关资质的互认安排 。 测试方案、大纲、科目和互认安排等由行业协会拟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
符合条件的证券从业人员 , 应当自被聘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证券业协会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材料和登记信息并办理登记 。 证券业协会应当自登记信息完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为申请人办结登记手续 。 登记信息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正 。 符合条件的基金从业人员 , 应当通过所在基金管理公司 , 向基金业协会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材料和注册信息并申请执业注册 。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查 , 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 。 准予注册的 , 相关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不予注册的 ,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基金从业人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不得从事基金业务活动 。
负面清单管理 , 不得从事九类行为
《管理办法》在明确执业条件和执业规范的同时 , 还给出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性行为 , 包括九类情形: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二是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三是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四是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
五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六是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是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九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同时 , 《管理办法》还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 , 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 。 一是事前任职调查 , 经营机构应当在聘任相关人员前对受聘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审慎调查 。 二是事中履职监督 , 要求相关人员持续符合条件 ,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停止其职权或者免除其职务 , 出现免职事由的 , 应按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免职 。 三是事后离任审计 , 相关人员离任的 , 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
《管理办法》指出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本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 , 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违法违规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3 个月的基金经理和从事自营业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 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