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每经热评丨应完善可转债短线交易及减持规则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乐歌股份于10月21日发行了142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 其中 , 公司实控人项乐宏、姜艺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丽晶、丽晶国际、宁波聚才共计配售乐歌转债896584张 ,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3.14% 。 乐歌转债11月10日上市 , 上市之后第二天姜艺等即开始减持 , 至11月13日 , 实控人已对可转债实现清仓减持 。 笔者认为 , 目前可转债短线交易及减持规则可能存在漏洞 , 应予完善 。
大股东凭借可转债优先配售制度 , 获得大比例可转债份额 , 目前对可转债又无限售期、锁定期等限制 , 可转债短线交易、减持等方面规则也不大合理 , 由此大股东等拥有了一条全新的更加快捷的获利套现手段 , 影响市场公平 。 截至11月13日 , 乐歌转债转股溢价率高达200%左右 , 严重偏离内在价值 , 大股东等在此高位清仓减持 , 短期就可收获将近翻番利润 , 收割的是可转债市场巨大投机溢价 。
先分析目前短线交易规则漏洞 。 新证券法与旧证券法的一个重大区别 , 就是除了股票之外 , 将“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纳入短线交易品种的范畴 , 那什么是“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可转债是否纳入其中?按相关报道 , 可转债一旦进入转股期 , 其股权性质明显加强 , 由此被监管部门认为是“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反之 , 在没有进入转股期期间 , 主要体现债券性 , 则不被认为是“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可转债一般在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进入转股期 。 据此 , 本案大股东于10月获配可转债、11月就抛售 , 交易的并非股票也非“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因此或并不构成短线交易 。
而且 , 正是基于目前可转债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 也逼迫大股东在可转债上市之初就尽快减持套现 , 由此才不会触及短线交易红线 , 否则进入转股期后 , 反而容易触及该条红线 。 如此短线交易规则 , 实质上反而刺激了大股东的短线交易 , 焉谈合理与公平?
再分析可转债减持规则漏洞 。 目前对大股东可转债减持 , 并没有规定与股票减持慢跑类似的规则 , 存在制度空白 。 当然 , 沪深交易所对较大投资者减持可转债都明确了信披义务 , 但两者规则不尽相同 。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8.2条规定 , 投资者可转债总量20%后 , 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 , 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报告期内和公告后两日内 , 不得再行买卖可转债和股票 。
不过 , 按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3.2条 , 只规定投资者可转债总量20%后 , 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 , 应当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 但却没有规定在报告期内及公告后两日内、必须暂停买卖可转债和股票 。 也就是说 , 本案乐歌股份大股东在短短几日内 , 马不停蹄连续清仓减持可转债 , 在创业板并未违反减持规则 , 但若发生在上交所 , 则显然属于违规 。
基于上述规则漏洞分析 ,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 , 完善可转债短线交易规则或相关解释 。 短线交易的约束主体 , 主要包括持股5%以上大股东以及董监高 , 是为防止其利用信息等优势牟取不法利益 。 但现在对证券法“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相关解释 , 似乎要将转股期内的可转债 , 与非转股期内的可转债严格区分开来 , 适用不同的政策 , 这让大股东可从市场快速实现巨额套利 。 建议对此进行统一 , 无论可转债是否处于转股期 , 均属“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以此禁绝大股东认购可转债后不久就抛售的行为 。
其次 , 完善可转债减持规则 。 比照2017年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票新规 , 制定相应的可转债减持规则 , 同样要制定慢跑规则 , 一个月内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发行总量的一定比例 , 制定这个规则 , 不仅是为了防止巨量减持对市场流动性的冲击 , 更是为了防止大股东一把在高位清仓、破坏市场公平 。 而且 , 沪深交易所对大股东等减持可转债的信息披露制度 , 也应该完全统一 , 目前深交所相关规则应向上交所靠拢 , 也应制定相关信披期间暂停减持可转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