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八 )
法庭辩论阶段 ,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 指出金乔网的人财物及主要活动目的 , 在于引诱消费者缴纳保证金、消费款 , 并从中非法牟利 。 其实质是借助公司的合法形式 , 打着电子商务旗号进行网络传销 。 同时阐述了这种新型传销活动的本质和社会危害 。
辩护人提出:金乔网没有入门费 , 所有的人员都可以在金乔网注册 , 不缴纳费用也可以成为金乔网的会员 。 金乔网没有设层级 , 经销商、会员、区域代理之间不存在层级关系 , 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层级获利 。 金乔网没有拉人头 , 没有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 直接推荐才有奖金 , 间接推荐没有奖金 , 没有骗取财物 , 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 。
公诉人答辩:金乔网缴纳保证金和消费款才能获得推荐佣金和返利的资格 , 本质系入门费 。 上线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收益 , 并组成会员、股权会员、区域代理等层级 , 本质为设层级 。 以推荐的人数作为发放佣金的依据系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 , 区域业绩及返利资金主要取决于参加人数的多少 , 实质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奖励及返利的依据 , 本质为拉人头 。 金乔网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 , 不产生利润 , 以后期收到的保证金、消费款支付前期的推荐佣金、返利 , 与所有的传销活动一样 , 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 , 资金链必然断裂 。 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 。 金乔网所谓经营活动本质是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牟利 , 具有骗取财物的特征 。
法庭经审理 , 认定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 予以确认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2013年8月23日 ,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青松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扣押和冻结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 , 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
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 。 叶经生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叶青松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 认定原判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指导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 , 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作为新的营销方式被广泛运用 。 传销组织在手段上借助互联网不断翻新 , 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 , 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网络理财”“众筹”“慈善互助”等为名从事传销活动 。 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组织者、经营者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 , 以此名义建立电子商务网站 。 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 , 变相收取入门费 , 设置各种返利机制 , 激励会员发展下线 , 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 , 或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 。 这类行为 , 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 , 只要符合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质特征的 , 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
检察机关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 , 要紧扣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 , 收集、审查、运用证据 。 特别要注意针对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 , 重点收集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证据及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 , 揭示传销犯罪没有创造价值 , 经营模式难以持续 , 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 , 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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