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九 )
2014年3月22日 ,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对王玉雷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后公安机关依法解除王玉雷强制措施 , 予以释放 。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跟踪监督 , 依法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斌 。 2014年7月14日 ,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斌批准逮捕 。 2015年1月17日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被告人王斌未上诉 , 一审判决生效 。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 要严格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 , 既要善于发现非法证据 , 又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 非法证据排除后 , 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 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要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 , 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 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
【指导意义】
1.严格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 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这里的“证据”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合法证据 , 不包括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 。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 , 要高度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 如果接到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证人、被害人等关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行为的控告、举报及提供的线索 , 或者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 以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反映可能存在违法提讯情况的 , 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 通过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查看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识别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自然可信以及调阅提审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记录等途径 , 及时发现非法证据 , 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
2.严格把握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条件 。 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案件事实认定体系 , 高度重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矛盾证据 , 注意利用收集在案的客观证据验证、比对全案证据 , 守住“犯罪事实不能没有、犯罪嫌疑人不能搞错”的逮捕底线 。 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 重视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等方面的无罪证据以及侦查机关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的线索 。 综合审查全案证据 , 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 , 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要结合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 注意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作用 , 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补充其他证据 , 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应当予以排除 。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 ,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 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 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 应当予以逮捕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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