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十 )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 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 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 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 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 ,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 , 需要补充侦查的 , 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