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五 )
【要旨】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 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 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 , 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 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 在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方面 , 要严格把握纠错标准 , 对于被告人供述反复 , 有罪供述前后矛盾 , 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 , 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 , 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
【指导意义】
1.对案件事实结论应当坚持“唯一性”证明标准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于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 , 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排除合理怀疑 , 要求对于认定的案件事实 , 从证据角度已经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 , 特别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等关键问题上 , 确信证据指向的案件结论具有唯一性 。 只有坚持对案件事实结论的唯一性标准 , 才能够保证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 , 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
2.坚持全面收集证据 , 严格把握纠错标准 。 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 , 除全面审查原有证据外 , 还应当注意补充收集、调取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新证据 , 通过正向肯定与反向否定 , 检验原审裁判是否做到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 严格把握纠错标准 , 对于被告人有罪供述出现反复且前后矛盾 , 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 , 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 , 应当认为认定主要案件事实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 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有罪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 重调查研究 , 不轻信口供 。 只有被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的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 ,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 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 , 有贪污受贿 ,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判行为的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 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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