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执行董事迟到,监事主持会议罢免执行董事,股东会决议成立吗?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执行董事迟到,监事主持会议罢免执行董事,股东会决议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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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号第921篇文字
执行董事迟到 , 监事主持会议罢免执行董事 , 股东会决议成立吗?
一文章标题字数有限制 , 标题更完整的表述是这样的: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 主持会议的执行董事迟到 , 执行董事的配偶(也是股东)向与会人员说明执行董事要迟到半小时到 。 这时 , 公司监事表示这种情况属于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 , 于是监事主持股东会会议 , 通过了罢免执行董事会在内的股东会决议 。
公司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相关股东配合办理与该股东会决议相关的公司登记变更手续 。 但是 , 法院驳回了公司监事的诉讼请求 , 因为法院认定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决议不成立 。
公司监事这样操作 , 认为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 。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主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这样的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 ,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 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 , 是为了应对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为了自身利益不配合召集主持会议的情况而设计的一种补救程序 , 防止公司陷入僵局 ,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和相关人的利益 。
甲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 , 只设立执行董事一名 。 甲公司也没有设立监事会 , 只设立监事一名 。
甲公司的公司章程里 , 基本上沿用了这段法律规定 , 但也略有修改 。 甲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 ”
结合甲公司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以及《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甲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的主持应当遵循这样的规定:甲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 如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 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但是 , 法律到了实务上 , 都会直接面临一个理解和解释的问题 。 就说上面这些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里 ,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 这究竟该如何理解?执行董事迟到股东会会议 , 算不算不是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呢?
二甲公司执行董事许某、监事谢某 。 监事谢某持股51% 。
2017年8月10日 , 谢某以甲公司监事身份发函给许某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主要议题为罢免许某执行董事职务 , 选举沈某为执行董事 。 同日 , 甲公司与许某作出回复 , 载明:公司决定于2017年8月27日上午8:30在甲公司位于松江区洞泾镇某地址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 请谢某准时参加;就谢某所提议题 , 因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而沈某非甲公司股东或员工 , 没有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的权利;此次股东会将讨论谢某冒用公司名义发函给公司客户要求将订单下给绍兴睿晟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行为的责任 。
2017年8月27日上午8:30 , 谢某到达通知的会议现场 , 黄某亦到场 。 8:40时 , 谢某主持召开股东会 , 宣读关于更换执行董事的议案 , 并主持表决 。 黄某提出异议 , 要求等许某到场后再开会、表决 , 或由黄某代表许某出席会议、表决 。 但谢某以黄某未取得许某书面授权为由拒绝 。 9时左右 , 许某到达会场 , 谢某已主持完成表决 , 自行在该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 后离场 。 该《股东会决议》载明:本次应到股东2人 , 实际到会股东1人 , 代表51%股权 , 会议由谢某主持 , 对谢某、许某各自提出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 决议如下:1.解除许某的公司执行董事职务;2.选举沈某为公司执行董事;3.根据公司章程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沈某;4.公司本决议作出后15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该决议上实际到会股东数、会议主持人等由谢某手写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