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嘴”廖英强操纵市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点名!刚刚,最高检、证监会发布12起证券( 七 )


二、处理结果
本案听证过程中 , 当事人华某公司主张 , 其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王某主张 , 即使构成违法 , 其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 , 客观上情节轻微 , 配合调查积极整改 , 申请不处罚或减轻处罚;其他责任人员主张其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或不知悉、未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是被王某家族刻意隐瞒等 。
证监会复核认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华某公司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王某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董事 , 华某公司所有涉案违法行为均由王某主导、参与或指使他人实施 , 其主观故意明显 , 涉案金额巨大 , 违法情节严重 。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 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 , 主动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 独立发表专业判断 , 不知情、未参与及参考借鉴审计结果等不能构成免责理由 。
2018年1月 , 证监会对华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 认定华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证监会决定 , 对华某公司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某处以90万元的罚款 , 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 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 同时 , 对王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对其他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5年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同年 , 证监会对本案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
华某公司财务总监不服上述处罚和决定并提起诉讼 ,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起诉 。 同时 , 证监会将华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 着力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 本案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掩盖资金占用的事实 , 指使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件 , 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侵害了投资者利益 。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资本市场的基石 , 也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 证监会对华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予以顶格处罚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体现了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督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中介机构等各类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的态度和决心 。 证监会将多措并举 , 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 夯实市场稳定运行基础 , 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
2.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 , 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精准打击 。 近年来 , 社会融资环境产生变化 , 有的上市公司长期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时有发生 , 本案即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掏空上市公司的典型案例 。 王某主导、参与或指使他人实施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 已经超出上市董事长职务行为的范畴 , 构成实际控制人实施的超出公司集合意志范畴的指使行为 。 证监会依法对王某两种身份下的两个行为分别予以认定和处罚 , 实现了对“关键少数”的精准打击 , 能够有效警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敬畏法律、敬畏规则 , 引导其肩负起规范发展的主体责任 , 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 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 依据执法实践 , 新《证券法》在“指使”行为的基础上 ,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信息披露违法或“隐瞒”导致信息披露违法发生的 , 也应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 并将处罚幅度提高为50万至1,000万元 。 证监会将持续推进贯彻实施新《证券法》 , 切实加大违法成本 , 提升执法威慑 , 净化市场生态 。
3.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正确认识、自觉承担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及法定义务 , 忠实勤勉履职 。 近年来 ,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现象频发 , 根源在于其内部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 。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性不足 , 未恪尽职守 ,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 , 忽视乃至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 , 试图以不知情、不专业、被隐瞒等理由作为免责盾牌 。 证监会将继续严厉打击此类做惯“甩手掌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警示上市公司“关键少数”提升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 , 勤勉履职 , 积极作为 , 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 , 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
案例三: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廖某强系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知名节目和某周播节目嘉宾主持人 , 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其他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 。 2015年3月至11月 , 廖某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 , 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 , 在推荐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账户在内的13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股票 , 并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集中卖出 , 牟取短期价差 。 涉案期间 , 廖某强实施上述操纵行为46次 , 涉及39只股票 , 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