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嘴”廖英强操纵市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点名!刚刚,最高检、证监会发布12起证券( 四 )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 , 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 , 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 , 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 , 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 , 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 , 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 , 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 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 。 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 ,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 , 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 , 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
2017年11月13日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 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不等 ,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其中 , 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 一审宣判后 , 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 。 2018年12月28日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 判决已生效 。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 , 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 。 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 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 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 , 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 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 , 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 , 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 。 在指控证明过程中 , 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 , 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 , 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 , 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 , 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 , 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 , 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 构建证明体系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 , 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 , 排除其他可能性 , 证明结论唯一的 , 可以认定犯罪事实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 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 , 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 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 , 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 , 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 , 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
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 , 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 , 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 , 下单操作交易股票 , 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 。 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 , 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 , 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 , 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 , 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 , 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 ,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 , 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 , 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 ,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 , 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 , 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 ,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 , 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 ,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2017年10月9日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
经释法说理 , 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 , 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 , 有一定悔罪表现 。 2017年12月29日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 ,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被告人未上诉 , 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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