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嘴”廖英强操纵市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点名!刚刚,最高检、证监会发布12起证券( 三 )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 , 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 。 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 , 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 , 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 , 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 , 促进社会治理 。
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 , 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 , 不以成交为目的 , 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 , 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 , 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 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 , 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 。 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 , 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 , 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 , 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 。 其间 , 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 , 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 , 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 , 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 。 其间 , 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 , 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 , 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 , 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 。 其间 , 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 , 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 , 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 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 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 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 经查证属实 。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
2019年3月20日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
2020年3月30日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综合全案事实、情节 , 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 , 对唐某琦从轻处罚 , 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 。 被告人未上诉 , 判决已生效 。
三、典型意义
【“黑嘴”廖英强操纵市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点名!刚刚,最高检、证监会发布12起证券】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 ,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 , 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 , 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 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 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 , 操纵手段花样翻新 。 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 , 并降低了定罪标准 , 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 。 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 ,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 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 。 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 , 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 , 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 , 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 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 , 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 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 , 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 , 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 , 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 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 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 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 , 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 , 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 , 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 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
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 , 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 , 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 , 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 。 其中 , 2014年8月6日至7日 , 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 , 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 , 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 。 2014年10月14日 , 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 。 2015年1月29日 , 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 。 2015年2月12日 , 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 , 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 。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 。 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 , 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 , 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 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