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现场|是否应认定配偶对债务的追认?,债务人配偶偿还部分借款( 三 )


最高院认为 , 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王某的申请再审理由 , 对本案二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
根据查明的事实 , 杜某系以其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 , 姚某并非借款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姚某并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 , 王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姚某曾就案涉借款所涉债务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 虽然姚某曾于2014年1月29日向王某转款80万元 , 但原审判决认为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行为 , 即认定姚某有对杜某所借1500万元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 , 依据不足 , 并无不当 。 原审判决认为案涉借款1500万元 , 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 王某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 , 亦无不当 。 王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佳诚公司财务账照片、佳诚公司网页截图 , 拟证明姚某、杜某对佳诚公司共同投资 , 共同经营 , 本案所涉债务应为共同债务 。 但从其提交的上述照片、网页截图载明的内容看 , 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 且王某在其再审申请书中 , 仅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 并未明确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即有新的证据 , 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申请再审 。

来源:小军家事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拆迁安置房贱卖后卖家反悔欲毁约法院:合法协议岂能出尔反尔!
彩礼、嫁妆、钻戒…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人社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 将向单位追责!(附10种人可不用缴社保)
【来源:山东高法】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 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 , 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 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 谢谢 。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