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原浙商银行行长刘晓春:让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 二 )


不同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特定客户群体 , 相互间虽然有竞争 , 但并不是完全的正面竞争 。
时代财经:《办法》对于网络小贷的门槛大幅抬升 。 比如注册资本 , 新办法要求本省区域内经营的网络小贷注册资本起步要求是10亿元 , 如果是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网络小贷需要50亿元 , 且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 门槛的提高会产生什么影响?
刘晓春:这是尊重贷款风险规律的做法 。 放贷与其他行业不一样 , 风险必须用资本金去覆盖 , 有多少资本金就只能做多少事情 。
时代财经:对于贷款金额 , 《办法》中提到 ,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 , 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 , 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 近年来 , 大学生借网贷还不起等新闻层出不穷 , 这一规定是否能降低信用体系下大额贷款的风险 , 甚至抑制了这类网贷?
刘晓春:首先 , 在贷款业务中 , 科技只是工具 , 好比1+1=2无论用计算机算还是用笔算依然是1+1=2 , 科技的驱动无非算得更快而已 。
贷款业务的实质是信用放贷 , 这就存在风险管理 。 科技驱动不可能让借款人提高还款能力 , 也不可能提高借款人的道德水平 , 如果有小贷公司敢于给借款人贷超出其偿款能力的款项 , 那是因为贪婪 。
【银行行长|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原浙商银行行长刘晓春:让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第二 , 规定也是出于为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尊重贷款规律的考虑——贷款不能超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 作为自然人 , 如果消费贷款不是用于买房子、买车子 , 那么在一线城市一般消费贷30万是足够的 。 如果借款人贷款超过其一年收入的三分之一 , 就有过度消费的风险 。 过度消费可能既害了借款人 , 也害了金融机构 。 这是从风控角度出发 , 不存在抑制网络贷款业务的情况 。
第三 , 因为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是10亿的资本金或者跨省的则为50亿的资本金 , 从风险控制考虑 , 风险宜分散而不能集中 。 这个公司一共就10亿的资本金 , 若贷款额度不设置限度 , 贷出几笔1000万甚至上亿的贷款 , 那么若是其中一两笔出现风险 , 公司就没办法运转了 。
从这三个方面 , 这一规定既是为借款人考虑 , 也是为小贷公司的安全运营考虑 。
设立专门机构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
时代财经:11月2日 , 《金融时报》刊文称 , 大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更易触发系统性风险 。 一是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二是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三是信息技术可控性、稳定性风险;四是数据泄露与侵权风险;五是系统性风险 。 《办法》将会对大型互联网企业 , 如蚂蚁、腾讯等旗下金融业务产生什么影响?
刘晓春:《金融时报》提到的垄断、不公平竞争等问题确实是存在的 。 过去所谓的“垄断”只是某公司在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垄断 , 影响最多局限在一个行业内 。 但现在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垄断情形跟原来的不太一样 。 因为这些互联网公司拥有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是其他商业机构或企业的机密 , 所以对它们在数据管理方面需要立法进行规范 。
过去打破垄断可以鼓励多家竞争 , 但这些互联网公司一旦成为公共平台 , 是企业自身努力的结果 , 也是人们行为规律的结果 。 所以 , 不能简单以过去打破垄断的方法进行拆解 , 也不能说一旦出现风险 , 就简单地让它倒闭 。
随着物联网、5G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 这类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的专业平台、公共平台会陆续出现和做大 , 不仅仅是现在这几家 。 它们既然是公共平台 , 今后可能需要新的监管机构对这一类机构进行专业的监管 。 就像银行、证券公司作为商业机构 , 因为具有公共性 , 并延伸出具有系统性的或者说是社会性的风险 , 所以会有银保监会、证监会对它们进行监管 。
我觉得今后会有专门的监管机构 , 形成专门的监管法律法规 , 对这类机构进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