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红相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披违规 实控人杨成遭谈话( 二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 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杨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杨成:
经查 , 2019年2月27日 ,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子公司以锁定原材料价格为由向供应商支付锁价款1000万元 , 该款项经供应商后流向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塑胶) , 并于2020年8月5日退回 。 此外 , 2019年3月5日 , 红相股份子公司向两家供应商分别预付530万元、470万元 , 委托其代采进口元器件 , 该款项经供应商后流向红相塑胶 , 除195.75万元作为实际采购货款抵扣外 , 其余804.25万元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13日分笔退回 。 对于红相股份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资金往来 , 红相股份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杨成作为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 , 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现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请于2020年10月15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厦门证监局
【违规|红相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披违规 实控人杨成遭谈话】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