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必备常识之一:为公司经营投入资金,并不等同于实缴出资( 三 )
最后在法院的判决项中 , 关于甲公司初始股东严某和姜某的责任认定是这样的:1、严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3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 , 就###号案件中甲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朱甲、朱乙在继承姜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朱甲、朱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姜某遗产范围内及姜某抽逃出资2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 , 就###号案件中甲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严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其他被告的判决情况 , 这里不摘录了 。
三在这个案件中 , 人民法院并没有否认甲公司的初始股东曾经向甲公司投入运营资金 。 而且根据全案的证据 , 从经验上来看 , 或多或少 , 甲公司的初始股东一定投入过一定的资金 。
但是 , 股东对公司缴纳出资 , 并不是一个只需要完成投入资金就可以完成的事情 。 用法律术语来说 , 缴纳出资 , 是一个要式行为 , 它需要满足和遵循一定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要件 , 否则 , 即使出了钱 , 也不算是缴纳出资 。
在上面这个案件中 , 二审判决明细表达了为什么两名初始股东的资金投入无法认定为是缴纳出资 。 假如要简单归纳一句话 , 那么法院认为“公司财务资料中关于缴纳出资的这部分不符合规范 , 无法采信 。 ”
那么 , 要怎样防止这样的问题出现呢?那就应当将股东对公司的任何资金投入都要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明确其性质 , 究竟是出资款、借款还是还款 , 都要在发生时准确合规地进行记录 。 而且 , 即使从某种灰色的角度来看 , 在这方面的规范上偷懒 , 也可以说是毫无价值的 。
【|股东的必备常识之一:为公司经营投入资金,并不等同于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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