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必备常识之一:为公司经营投入资金,并不等同于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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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号第898篇文字
股东的必备常识之一:为公司经营投入资金 , 并不等同于实缴出资
一这个话题并不是第一次进入我的笔记 , 实务中的案例也不少见 。 但是 , 在工作中发现 , 仍然是有很多公司的股东在这方面仍然没有引起重视 。
为什么 , 总是有股东会陷入这样或者那样常识性的错误中 , 并且还因此被法院判决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呢?
较正式的讲法是:普法需要继续加强 , 这是发展中必然遇到的情况 。 通俗些说主要是因为“担任股东 , 是不需要上岗前培训的” 。
公司招聘一名高管或者普通员工 , 通常是需要设置招聘条件并且要经历一个选择的过程的 。 就算是招聘了 , 很多时候还要经过一个“试用期”的考察 。 可是 , 当股东就没有这个过程了 。 只要确定想法去操作 , 几乎不需要什么大的费用就可以设立一家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 就当上了股东 。
股东最主要的责任 , 从公司法的制度来看 , 就是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公司足额出资的责任 。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 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 , 也是公司债权人的一种基本保障 。 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 也是建立在股东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出资的基础之上的 。 股东必须以其全部投资 , 而且也只能以其全部的投资为限 ,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假如要对股东进行上岗培训的话 , 那么第一课就是教股东们如何依法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 把“出钱”和“对公司出资”这两个概念明确区分开来 , 千万不要出现“实际上为公司经营投入了很多资金 , 但是却仍然在法律上拖欠实缴出资”的事情来 。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里 , 公司债权人将公司的股东也拉上了法庭 , 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理由是公司当时设立时使用了他人垫资验资的方式 , 属于抽逃出资 。 而公司的股东们认为自己在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已经投入了资金 , 应当属于完成了出资 。
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 , 而且是持有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人 。
2020年 , 乙公司将甲公司的新老股东们以及已经去世的股东的继承人们都告上了法庭 , 要求他们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乙公司的起诉请求有8项:
- 判令严某在抽逃出资人民币3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在###号民事调解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朱甲、朱乙在其继承姜某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判令朱甲、朱乙以其继承的姜某遗产的价值为限 , 对姜某在抽逃出资2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在###号民事调解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严某承担连带责任;
- 判令A公司、B公司在严某、姜某抽逃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在###号民事调解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判令杜甲在严某抽逃出资30万元本息范围内、在姜某抽逃出资1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在###号民事调解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令朱丁对前述杜甲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令朱丙在姜某抽逃出资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在###号民事调解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令杜乙对前述朱丙、朱丁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令杜乙对甲公司在###号民事调解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严某、姜某是甲公司的创始股东 , 甲公司于2000年10月24日成立 。
- 杜甲、朱丙是甲公司“第二届”股东 。 2010年11月24日 , 严某、姜某将甲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杜甲、朱丙 , 严某、姜某退出了甲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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