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将于6月到12月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二 )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 加强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 , 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 , 严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 , 依法生产、守法经营 。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 , 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 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 , 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用药品使用 。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 。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 ,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 , 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 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 , 严禁发布医疗广告 , 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虚假信息 。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 。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 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 。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 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 , 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 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 ,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 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
(二)网信部门 。 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 , 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
(三)公安部门 。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 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
(四)海关 。 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 , 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 , 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 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 , 依法查处违法发布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
(六)邮政管理部门 。 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 , 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 , 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