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成为最新一类医疗机构,并可纳入医保定点( 二 )

《通知》明确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 , 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 , 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 , 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 , 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 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 而且对于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 , 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 , 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 , 兑现有关政策 。

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 对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 , 要最大程度优化办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