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三 )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附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文章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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